乘车时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
不顾全车乘客安危
掌掴驾驶员
手拽方向盘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张三酒后在公交车上与司机李四发生口角,随后张三在公交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用手击打李四的脸部、颈部,并拉拽李四正在开车的手试图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导致车身剧烈晃动。当时公交车上有十余名乘客。
法院审理
丰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拉拽驾驶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张三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共安全无儿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时
应当遵守秩序
不得干扰公共交通工具
正常安全行驶
危及公共安全
来源:综合丰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