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召开
“高质效办好民事行政检察案件
答好‘检护民生’试卷”新闻发布会
会上发布了今年海口检察机关
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以来
办理的2起行政检察
和2起民事检察典型案例
行政检察案例一:海口市龙华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监督案件
省检察院在办理涉海口市龙华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监督案件时,发现该项目存在其他征收诉讼纠纷,行政争议长期未得到解决,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由海口市检察院、龙华区检察院参与具体化解工作。海口市检察院邀请龙华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主要领导在海口市检察院召开协调会,省、区、市三级检察机关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凝聚合力推动争议化解,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会后,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一方面多次就申请人房屋装修档次以及铺面认定等方面的核心诉求与该指挥部沟通协调,另一方面就当前房屋征收政策积极向申请人阐明,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申请人邓某某、吴某某和王某某与相关行政机关签订《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协议》《集中购买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协议》,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住有所居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该3件房屋征收行政争议领域案件,均为发挥省、区、市三级检察院一体化优势,通过实质性化解结束被征收人长达6年的诉累,有效保障了老百姓的居住权。
又如与秀英区检察院一体化办理的海口某水果店不服行政处罚行政争议一案,海口市检察院联合海口市司法局召开争议化解会议,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归纳争议焦点,最终,相关行政机关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以海口某水果店销售的不合格香蕉金额较少,仅为70元,属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也尚未造成社会影响并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和张贴召回公告消除影响为由,将罚款五万元调整为2500元。将“小过重罚”变为“过罚相当”,实现了案结事了,节约了司法资源。
根据最高检的要求,在确保执法力度的同时,也要守护执法的温度,过罚相当,能让市场更具活力,法律更有温度。海口市检察机关深入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努力促成该案件的实质性化解,将“小过重罚”变为“过罚相当”,节约了司法资源。
行政检察案例二:梁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未注销驾驶证行政监督案
海口市检察院与四区院组成一体化办案组,共同开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社戒、社康和强戒”人员)驾驶证注销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存在未及时注销正在依法被责令“社戒、社康和强戒”人员驾驶证的情形。海口市检察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发现梁某某等“社戒、社康和强戒”人员持有驾驶证未依法被注销,遂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并收到回复采纳,依法注销了梁某某等“社戒、社康和强戒”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意义: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路畅人安是全社会的共同期盼。驾驶证核查监管不到位,带来了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在专项检察监督工作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切实解决相关领域执法突出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责,最大限度防范道路安全隐患,以切实有力的举措,务实高效的作风,全力构建行政检察监督新格局,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强化民生司法保障。
民事检察案例一:某商贸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案
2023年11月,案外人某建筑公司向检察机关举报某实业公司诉某商贸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涉嫌虚假诉讼,海口检察院依职权受理。
经查,2019年5月,某实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某商贸公司将其名下的案涉土地使用权过户至某实业公司名下。诉讼中,某实业公司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借款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已约定某商贸公司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61932380元转让给某实业公司,以某商贸公司尚欠某实业公司的借款61932380元折抵转让款。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合法有效,某实业公司已就案涉土地使用权向某商贸公司支付了对价,某商贸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过户至某实业公司名下,遂判决支持某实业公司诉讼请求。
某建筑公司系某商贸公司名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承建方,因某商贸公司欠付工程款,遂提起与某商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且该案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建筑公司面临即使胜诉,某商贸公司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遂相继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举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
在全面厘清案件事实与证据后,海口检察院认为某实业公司在诉讼中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虚构借款事实,提起该案诉讼,骗取人民法院作出向某实业公司过户案涉土地使用权的生效判决,妨害司法秩序,且该判决结果严重侵害某商贸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应认定为虚假诉讼,且存在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经海口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依法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经过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改判撤销原判决,驳回某实业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虚假诉讼是社会诚信建设的一大“毒瘤”,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该案件的再审改判,践行了海口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案例二:梁某某不服民事判决案
翁某某(男)通过征婚的方式结识梁某某、李某、林某某,并与这三位女性保持男女朋友关系。翁某某在与女方相处期间,以赠与女方路虎车、帮助女方获取征地补偿款、练字为由,诱使、骗取女方在空白纸上签名捺印,翁某某在仅有女方签名捺印的空白纸上自行书写《借条》。翁某某曾先后携带大量现金到三位女性家中,以帮忙数钱为由让女方清点现金,翁某某趁女方低头数钱之际拍摄照片。翁某某遂以《借条》、照片及取款凭证作为证据先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梁某某偿还借款51万元及利息、要求李某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要求林某某偿还借款26万元及利息,法院均判决支持了翁某某的诉请,三宗民事案件标的额共计127万元。诉讼中,三位女性均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均不予立案。
梁某某因不服民事判决,向海口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在审查案件中,敏锐地发现该案的不合常理之处,在进行大量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深挖翁某某涉嫌刑事案件的线索。
截至目前,该案已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支持海口检察院提请抗诉意见,并已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已裁定再审,同时海口检察院及时将翁某某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海口公安机关、广东东莞公安机关已先后对翁某某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翁某某现已被批准逮捕。
典型意义:海口检察院积极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引导办案。聚焦对妇女权益、残疾人权益的保护,通过多部门协同协作,共同守护“半边天”。
来源:法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