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他人指使,男子刘某健用自己手机拨打上家指定的电话号码,从而帮助上家实施诈骗,非法获利300元,最终致一名老年人被诈骗1万余元。2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被告人刘某健犯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资料图 据IC photo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8月,刘某健为牟利,受他人指使,将自己的二部手机放在一起,一部手机用群语音联系上家,一部手机拨打上家指定的电话号码,从而帮助上家实施诈骗。刘某健非法获利300元。当月24日,刘某健用自己的电话帮助上家拨打诈骗电话,致被害人陈某汶被诈骗10948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的2部手机、一张电话卡、退赃的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健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帮助电诈人员拨打诈骗电话,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健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涉案数额是10948元,被害人系老年人,被告人构成从犯,已退赃,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的钱款发还被害人”的公诉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健系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健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上述公诉意见、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1月23日,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扣押在案的刘某健2部手机、一张电话卡予以没收;扣押的300元发还受害人陈某汶。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郭宇 责编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