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了个娃休完产假回来发现
产假最后30天的工资
居然被公司大幅压缩
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这样合法吗?
近日
海沧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
小芳(化名)入职A公司
成为一名检验员
2023年
她迎来人生的新阶段——怀孕生子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小芳享有158天的法定产假
然而
当她在2024年1月25日结束产假
向公司核对工资发放情况时
居然被公司大幅压缩
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计算
而不是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
起初,小芳与公司沟通
希望得到合理解释
然而A公司坚称
由于前128天小芳已经领取生育津贴
最后30天的工资
应由公司自行决定支付标准
面对这样的答复,小芳并不认可。
2024年2月1日,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支付最后30天产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等费用共计31883.45元。
劳动仲裁裁定
小芳的诉求合理
A公司应补发最后30天产假工资差额
并支付相关补偿款
然而,A公司不服
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图推翻仲裁结果
A公司认为:
由于小芳领取了生育津贴,公司没有义务支付产假工资,且在产假期间员工没有绩效,因此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最后30天工资是合理的。
小芳表示:
对于公司的说法,小芳坚决反驳,她强调:“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足额支付产假工资,公司不能以生育津贴为借口,克扣女职工的合法薪资。”
海沧法院判决:
确认A公司和小芳的劳动关系解除;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芳支付产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和2023年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3万余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
A公司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芳最终成功维权
拿回了自己应得的工资
法官提醒
公司应按相关规定计发产假工资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享受产假等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确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后,并非完全免除支付产假工资的责任,应向女职工支付生育保险期间以外的产假工资差额。
本案中,在小芳领取128天生育津贴期间,A公司可不需要支付产假工资,但最后30天产假是在128天生育津贴期间之外,A公司应按相关规定计发产假工资,确保小芳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
来源: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