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丨向老师举报同学玩手机被打伤,被判“三输”的根源在哪

红星新闻 2025-05-29 15:05

这种以举报代替管理的做法,纵然一时间能起到作用,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销蚀学生间的信任生态,为矛盾激化埋下隐患伏笔

一起因举报同学引发的案件,引来了不小的争议。5月28日,湖南高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

据报道,宋可(化名)所在的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来校,并鼓励学生举报违规情况。宋可发现同学周劲(化名)玩手机,趁其不在教室时向老师举报,并从其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由此得到老师奖励的一瓶牛奶。

事后,不满16周岁的周劲将举报者宋可打伤。宋可一家起诉要求周劲、周劲的监护人付某及所在中学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认定由打人者周劲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宋可自行承担20%的责任。

↑资料图。据视觉中国

对打人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判决,相信没有多少异议。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权者需要作出经济赔偿。周劲违规在前,且故意打伤他人,造成轻伤二级,且没有其他阻却违法的正当事由,所以该赔偿的还得赔偿。如果周劲已成年,恐怕还难逃刑事责任。

问题是,学校和宋可为什么也要承担一半的法律责任?对于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比例,不理解的可能大有人在。

这是因为,从法律上来讲,学校和宋可都存在一定过错。保护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公民个人物品,非法定情形不能处理,这是最简单的法律常识。翻看法律,没有哪一条款载明,一名学生可以擅自处理同学的私人物品。即便是学校规章制度允许,这样与法律明显冲突的“土办法”,也应当归入无效范围。

宋可擅自拿走同学的私人物品并上交,严格说来,已经构成违法。学校未能及时指出这种行为的不当,及时做好两人的思想工作,导致同学间的矛盾激化和升级。作为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能主体,学校对学生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出现殴打他人致伤事件,理应就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鼓励学生举报违反校规行为,其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对于检举举报,有着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所涉及的需是违法犯罪等严重事项。一名未成年学生,带了手机等电子设备上学,虽然与学校规章制度不符合,但也够不上法律的“红线”。

审视学校立规的初衷,或许是出于“鼓励学生自治”,严格校园管理,避免因此影响学习进步,但这种以举报代替管理的做法,纵然一时间能起到作用,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销蚀学生间的信任生态,为矛盾激化埋下隐患伏笔。总的来讲,不利于青少年的人格发展。一部《闻香识女人》的经典影片,早就讲清了这个道理。

法院是一所“学校”,判决是一部“教材”。面对这起争议性案件,法院依法明确打人者、私自取走他人物品者及学校各方过错,划定了各方责任,厘清了权利边界,有利于培塑校园良好风尚,也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不只是最高法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各地高院也陆续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讲理、以案正行的意图不言而喻。回到这起纠纷,当法官的法槌郑重落下,涉及的三方主体,还有围观的公众,都应从中获取教益。当然,受益最大的还是未成年人。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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