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王某乙因精神疾病发作,持水果刀将丈夫王某甲头部划伤,后又将王某甲从院子里追赶至屋内。二人在屋内厮扯过程中,丈夫恼怒,遂将妻子绊倒在地,先后用方形木凳、耙子(两齿)、锄头等物品朝妻子头部进行击打,直至妻子头部流血趴在地上不动。后医生现场经诊断确认王某乙已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辩称,王某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被害人王某乙死亡结果系王某甲防卫过当导致。
王某甲行为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
6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10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甲的行为从整体上不能评价为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最后判决王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资料图 图据IC photo
男子杀妻
检方指控故意杀人罪
男子辩称系妻子郁抑症发作防卫过当
根据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10月31日晚8、9时左右,在禹州市某宋庄村6组被告人王某甲和其妻子王某乙租住的民房内,因病情发作王某乙持水果刀将王某甲头部划伤,后又将王某甲从院子里追赶至屋内。二人在屋内厮扯过程中,王某甲恼怒,遂将王某乙绊倒在地,先后用方形木凳、耙子(两齿)、锄头等物品击打王某乙头部数下,致之头部流血,趴在地上不动。
案发后,王某甲于2024年10月31日23时许拨打禹州市110报警并投案,次日凌晨0时左右,经禹州市120出诊医生现场诊断王某乙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生前系被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王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王某乙生前多次住院治疗,于2024年7月份被禹州市某乙医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中度抑郁症发作”,2024年8月份被许昌某医院诊断为“复发性抑郁障碍”等症状。
检方认为,王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王某甲的辩护人辩称:王某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被害人王某乙死亡结果系王某甲防卫过当导致。
其表示,被害人在案发前数月时间内病情持续性加重,案发日之前较长一段时间未服用精神抑制类药物,可能作出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案发当日王某乙突然持水果刀攻击王某甲头部,造成多处刀痕,王某甲被迫实施反击,正如被告人供述“今天我要是不弄死王某乙,我就要被王某乙弄死了,”具有客观情境支撑。整体行为不是事先预谋,缺乏故意杀人的直接故意。
王某甲作案后未逃离现场,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完整供述犯罪过程,符合自首条件;王某乙先行实施危害行为,王某甲的反击虽超过了必要限度,但仍具有防卫性质,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等等。
法院判决:
杀人故意坚决非防卫行为
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害人王某乙系夫妻,为便于在禹州市城区打工,二人租住在禹州市某宋庄村6组一民房。2024年7月份,王某乙因患精神方面疾病多次到禹州市某乙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中度抑郁症发作”。2024年8月至9月,王某乙在许昌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复发性抑郁障碍”等症状。9月26日王某乙出院后在家服药继续治疗。
事发时,王某乙精神疾病发作持水果刀伤害王某甲,王某甲在头部被划伤后产生杀害王某乙的犯罪故意,其将王某乙绊倒后,持方凳击打王某乙头部,又持耙子击打王某乙头部,王某乙头部经多次被砸击已经不再动弹,已没有再次侵害王某甲的行为能力,而王某甲杀人故意坚决,再次拿锄头击打被害人头部直至其死亡。王某乙倒地被数次砸击后,王某甲已经丧失了防卫的条件,故王某甲的行为从整体上不能评价为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王某甲持方凳、耙子、锄头击打被害人王某乙头部致其死亡,应依法严惩。但鉴于被害人案发前因病情发作持水果刀划伤王某甲,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王某甲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据此可对王某甲从轻处罚。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郭宇 责编 邓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