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某分局某监狱诉天津市凯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值得关注。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某分局某监狱(下称北京某监狱)与天津市凯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凯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就北京某监狱享有出租权的北京清河农场地块,约定由天津凯某公司承包其中一块土地,如期限届满不再承包,北京某监狱应当赔偿地上树木经济损失。北京清河农场是北京市位于天津市的一块飞地(行政上隶属于北京市,地理位置位于天津市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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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天津凯某公司意欲续签合同,但因案涉土地划归首某集团统一规划管理,用于建设京津现代农业示范区、京津合作示范区,故北京某监狱未再与之续签合同。因土地腾退及清算问题,北京某监狱向法院起诉,要求天津凯某公司腾退土地并支付土地使用费,天津凯某公司则就地上树木赔偿问题提出反诉。
京津现代农业示范区、京津合作示范区建设期间,北京清河农场相关土地租赁合同陆续到期,承租人多为天津当地村民,且已承租一、二十年,合同到期后极易引发土地腾退和土地使用费纠纷,影响社会稳定。本案中,案涉土地有其独特的历史沿革与功能转型背景,案件的处理既要在法律框架内“定分”,又要防止矛盾激化,切实做到“止争”。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多次赴现场勘察,组织各方当事人核查情况,多次与林业、土地等部门沟通交流,听取化解和预防类似纠纷风险的意见建议。2024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天津凯某公司腾退土地、支付占有使用费,北京某监狱支付树木赔偿款。一审判决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并协商履行完毕。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张寻 责编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