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与儿女们的约定,老夫妻张某甲、谢某由大儿子夫妻赡养并共同居住。2022年3月,谢某去世,张某甲将个人存款15万元交给儿子儿媳,并签订协议,写明“同意归大儿子儿媳,在归期间大儿媳同意伺候”,“两人都没了,家产都归大儿子儿媳”。
此后,张某甲因故搬出大儿子张某乙家中,儿媳刘某丙则返还张某甲17700元。
讨要剩余款项无果后,张某甲一纸诉状将大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剩余款项132300元。庭上,张某甲认为自己已经搬走,钱该退;大儿媳则表示钱是公公赠与的,不该还。
这钱,该不该返还?6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日前,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份不当得利纠纷的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两名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共同生活的赡养义务,判决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老人款项13.23万元。
老父称未得到赡养
状告儿子儿媳还13万元,儿媳称系公公赠与
张某甲与张某乙系父子关系,刘某丙系儿媳。2022年2月,张某甲夫妇与子女召开家庭会议,决定张某甲夫妇由张某乙、刘某丙照顾生活及赡养。次日,张某乙夫妇将父母接到家中生活。在张某乙家生活的第二天,老太太就因摔倒于25天后去世。张某甲共计在张某乙处生活了87天。
张某甲在诉状中称,在二被告处生活期间,自己共计给了二被告15万元整,但对方并没有做到照顾及赡养。无奈之下,张某甲回到自己家中生活。
诉状称,今年3月9日,被告刘某丙拿了3万元并找村主任来到张某甲家,要求村主任写一份证明,证明刘某丙返还原告3万元后,双方再没有任何关系了,被村主任拒绝。此后,刘某丙向张某甲返还了17700元。无奈之下,张某甲起诉要求被告张某乙、被告刘某丙返还132300元。
对此,被告刘某丙答辩称,“我爹(即公公)归我俩期间是我爹赠予给我俩的钱,不是我俩要的,是他自愿赠予我俩的。”
法院判决还钱:
二被告未按约履行赡养义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2月,原告张某甲及妻子(已故)与被告张某乙及其他三子女协商,张某甲及妻子由被告张某乙及被告刘某丙赡养并共同居住。同年3月,张某甲妻子去世。
2022年,原告张某甲将个人存款15万元交给二被告,于当年3月25日签订协议,写明“张某甲、谢某自己同意归大儿子张某乙、刘某丙,在归期间刘某丙同意伺候”“两人都没了,家产都归张某乙、刘某丙”。现张某甲已搬出张某乙家中。2025年3月9日,刘某丙返还原告177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刘某丙协议由二被告赡养,并在去世后将个人全部财产归二被告。张某甲已将个人存款15万元交至张某乙、刘某丙,但现在双方产生矛盾,张某甲因故搬出被告家,二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共同生活的赡养义务,故张某甲要求二被告返还剩余款项132300元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在被告家产生的费用,经询问被告没有特别大的支出,吃住生活支出属于扶养老人义务范围,不再另行计算。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乙、刘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甲款项132300元。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张寻 责编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