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变道欲超占道停放车辆与对向来车相撞,占道车辆是否担责?一审判了

红星新闻 2025-06-11 16:58

车辆变道超越前方占道停放车辆后,与左侧车道来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占道停放车辆是否应该担责?

今年4月,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存在上述情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中,第二被告(被告陈某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将占道停放车辆所有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该案被告,并提出“占道停放的车辆应在该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占道停放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事故责任,车辆所有人及车辆投保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56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不服,已提起上诉。

事故:

轿车超车时与摩托相撞,摩托车司机受伤

2023年11月6日,被告陈某某驾驶号牌为川Q5xxxx的小型轿车,从富顺县板桥镇街村方向往宜宾市孔滩镇方向行驶。12时35分左右,车辆行至310省道(泸州一利店)104公里200米(小地名:银子湾)处,在超越停靠在路边的静止车辆(经查证为川CWxxxx多用途货车)后驶入对向车道。

此时,由原告刘某某驾驶的川Q6xxxx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对向驶来,见前方有车辆(陈某某所驾车辆)逆向驶来,刘某某在采取紧急制动避让时发生侧滑,侧滑后与该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23年12月11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当事人陈某某的行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先后到多家医院进行了治疗,至2024年4月22日出院。出院时诊断为“右侧肢体运动障碍、骨折治疗恢复期、肝功能不全、挫裂伤”等,其司法鉴定意见为“致残程度为八级、九级、十级、十级、十级”等。

而后,刘某某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5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涉事车辆变道超越右侧停车(视频截图)

争议:

第二被告认为“占道车辆应担主责”

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其委托律师童博在庭审中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没有异议,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经申请,占道停放车辆所有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被追加为本案被告。

童博律师在庭审中辩称,川CWxxxx多用途货车停在不该停放车辆的十字路口,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保险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占道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委托律师则认为,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没有对该车辆进行处罚也没有认定其承担事故责任,且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没有提出申请复议,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该车辆经法院认定确系路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路边临时停车但没有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情况下是不存在违法性的,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从事发当时的一段14秒钟视频里看到,现场是一段双向两车道道路,当事车辆在第3秒时向左转方向压单实线行驶,在第6秒时偏向右侧车道;第7秒时,单实线变为单虚线,车辆驶入左侧车道,第10秒时车头与停放车辆尾部大致平行,此时,前方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侧翻;第11秒时,车辆与侧翻摩托车相撞。

▲涉事车辆变道超越占道停放车辆后发生事故(视频截图)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介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身只是一份证据。鉴于这种证据背后代表着国家公权机关的权威,效力高、影响重大,大多数都会被法院采信。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后续的民事赔偿,乃至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审判意义重大。现实中,当事人若对认定意见存在异议,务必在复核期内及时提起复核申请。

不过,认定书仅是一种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法院判决的标准,法院可采信,也可不采信。具体司法实践中,违停车辆是否承担责任,核心在于违停车辆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若存在关系,违停车辆需按责承担责任;若不存在关系,违停车辆仅需因自身违停行为,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而无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占道车辆不担责,第二被告赔偿56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法院对事故事实、相关费用,以及各方提出的异议进行了调查核实。

法院针对第二被告提出的异议分析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卷宗中的证据能够证实: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川CWxxxxx多用途货车的确停放在事发路段交叉路口,该停放行为的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应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但该违规停放行为是否应改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以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前提。

据一审判决书内容显示,法院认为,从现场行车视频可以看到,被告陈某某驾驶车辆经过事发现场时,在提前发现停放车辆的情况下,变向左侧车道行驶,此时距离停放车辆有一段距离。之后,陈某某在发现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对向驶来时,没有及时采取减速、避让、停车等安全措施,继续行驶超越停放车辆,导致事故发生。同时,交警部门基于相关证据作出了被告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并没有认定川CWxxxx多用途货车因停放行为承担事故责任。可见,川CWxxxx多用途货车的停放行为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法院应予采信。被告的辩解理由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

法院认定:本案中,川CWxxxx多用途货车的所有人龚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在品迭相关费用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第二被告在川Q5xxxx小型轿车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56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编辑 包程立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