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住院期间走失后被宣告死亡,亲属向医院索赔42万 医院反诉要求支付医疗费,均被法院驳回

红星新闻 2025-06-19 21:12

患精神疾病的男子李某乙因中毒住院,后因在住院期间走失,数年后仍未找到,而被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为此,其亲属李某甲认为医院存在过错,提起诉讼索赔42.7万余元。涉事医院对此提起反诉,要求李某甲支付拖欠的医疗费……

6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河南信阳市中院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李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在此之前,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甲的诉讼请求和涉事医院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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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期间走失被宣告死亡

亲属起诉医院索赔42万,被医院反诉

68岁的李某甲是信阳平桥区人,此前,他向平桥区法院提起诉讼,向信阳某医院索赔经济损失42.7万余元。信阳某医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李某甲支付拖欠的医疗费4733.2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甲与李某乙系兄弟关系。李某乙因患有精神疾病,2017年3月22日,李某甲成为李某乙的监护人。2017年11月14日,李某乙因服用药物过量中毒,到信阳某医院住院治疗。但住院期间,李某乙于2017年11月19日凌晨从院区自行离开,后下落不明。

当地警方接警后曾帮助查找李某乙下落,李某甲也曾发布寻人启事,但经多方查找仍未发现李某乙行踪。2023年3月21日,因李某乙下落不明已达5年之久,李某甲作为李某乙的监护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乙死亡。平桥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寻找李某乙,但1年公告期届满后,李某乙仍然下落不明。2024年3月26日,平桥区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李某乙死亡。

李某甲认为,李某乙在医院住院期间,院方未尽到监护看管职责导致李某乙走失,后因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院方对此存在相应的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信阳某医院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李某乙系因药物中毒而入院治疗,经治疗后已明显好转脱离了生命危险,院方在发现李某乙走失后已采取措施积极寻找并向警方报警,其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对住院病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还查明,李某乙在住院期间共计产生医疗费4733.24元。

一审法院驳回双方诉请

二审法院驳回亲属方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乙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经治疗后,李某乙的身体状况已明显好转并脱离了生命危险。李某乙在住院期间自行离开院区后失踪,后被宣告死亡,这已成为一个法律事实。但宣告死亡属于法律上的拟制死亡,仅仅是从法律上推定其死亡,并不完全意味着在客观事实上发生了真正的死亡事件,这种推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而导致的法律关系不确定的问题。因此,基于法律上的拟制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应当秉持更加谨慎、严谨的态度。

李某乙系因药物中毒而非精神疾病病发到医院接受治疗,故在此情况下无法确认医院存在需要对李某乙采取限制其自主行动并进行24小时看护监管的必要性。李某乙因失踪被宣告死亡也并非事实上的死亡,故在此情况下,李某甲作为其监护人,要求医院对李某乙因法律上的拟制死亡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还认为,李某乙走失后至此案一审时已有7年有余,涉事医院要求李某甲支付医疗费用已经明显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且医院未能再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案诉讼时效中断,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本案诉讼时效存在中止、延长的情况。因此,该医院怠于行使权利,所享有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其丧失胜诉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及信阳某医院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甲不服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甲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证明信阳某医院存在需对李某乙采取限制行动并24小时看护监管的必要性、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李某乙失踪存在因果关系。李某甲诉请医院对李某乙宣告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今年6月9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郭庄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