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的狗发生撕咬后,二人发生口角,随后抱在一起。相持过程中,两人一同摔倒,其中一名男子王某被鉴定为重伤二级。王某家人报警后,另一男子吕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罪名为过失致人重伤罪。6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近日公开该案一审判决书,判决吕某无罪。法院认为,无法认定吕某行为与王某摔倒致重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54岁的吕某系黑龙江省依安县人。2023年9月23日,王某家人报警,称王某放羊时被遛狗的人打伤,吕某第二天被警方传唤到案。同年11月,吕某被监视居住。去年11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吕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22日15时许,吕某在依安县一草甸子上遛狗时,因狗未拴绳与六旬男子王某的牧羊犬发生撕咬。王某便拿鞭子抽打吕某的马犬,以阻止吕某的狗伤害自己的羊群及牧羊犬。为阻止王某打自己的马犬,吕某与王某发生口角,王某便用鞭子杆打了吕某额头及脸颊三四下。随即,吕某抱住王某,王某反抱住吕某,两人相持过程中一同摔倒,吕某起身发现王某头部有包,王某自称磕在石头上了,后二人各自回家。
第二天,王某被家人送到医院检查,结果为脑出血,后进行了脑部开颅手术。经鉴定,王某外伤致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伤后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行血肿清除术,属重伤二级;吕某外伤致右额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吕某表示,他抱住王某是因为害怕对方再用鞭子杆打他,两人抱在一起后都在用劲,过程中他没有打和绊摔王某,两人倒地是因王某用脚绊他导致的,王某的伤是头磕碰到坡底草坪里一石条上造成的,他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吕某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客观上未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吕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理由包括:王某在笔录中对两人如何摔倒的原因描述内容前后不一致,不能排除王某摔倒是自己绊倒吕某致两人一起摔倒,或是王某自己绊到土块、砖头脚下不稳致两人一起摔倒;证人证言及吕某供述等无法证实吕某在搂抱王某过程中实施了足以导致王某摔倒的危害行为,无法确定王某摔倒的真正原因;吕某和王某对摔倒时的位置、站位、倒地方式,以及王某头部磕碰物体的材质、形状、位置描述均不一致,两人指认现场与现场勘查情况也不一致,这无法确定两人一起摔倒的案发现场情况及摔倒原因,也无法证实吕某有预见义务和预见可能性。
综上,现有证据仅能证实王某用鞭子打吕某后,吕某抱住了王某,无法证实吕某在搂抱王某过程中实施了足以导致王某摔倒的危害行为,而抱住王某的行为并不具有实质危害性,难以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在案证据不能充分地证实吕某对王某实施了侵害行为致王某倒地受伤,不能排除是王某绊倒吕某致两人一起摔倒或是王某自己绊到土块、砖头脚下不稳致两人一起摔倒的可能。因此,无法认定吕某的行为与王某摔倒致其重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据此,今年5月16日,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吕某无罪。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郭宇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