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尾气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其中的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超标准排放,会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机动车环境监管典型案例,其中“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值得关注。
▲图据IC photo
据悉,2023年10月17日,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检测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进行检验,存在对5辆机动车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2023年10月2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检测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3年12月2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检测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后某检测公司未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检测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检测公司未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定已生效,某检测公司依法全额缴纳了罚没款,现已执行完毕。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包程立 责编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