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休息日火海救出两孩童该奖励吗?见义勇为基金会:鼓励特定人员非工作期间挺身而出

红星新闻 2025-07-31 17:18

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日前发布公示称,拟对在休息日买菜途中勇救2名儿童的民警余志勇同志进行奖励。该奖励事项的公示期为2025年7月28日至8月1日。 

余志勇从火海中勇救孩童的壮举曾广受称赞,但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其行为是否应视作“见义勇为”获得奖励,则出现了一些不同看法。一些网民认为,救人是余志勇应尽之责,不应视作见义勇为。

7月31日,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解释,基金会此前曾发布《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规范对特定人员的特定行为进行表彰及奖励慰问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鼓励“特定人员”在非工作期间也能挺身而出,余志勇的行为,符合该指导意见。

▲民警余志勇。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供图

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鼓励特定人员在非工作期间挺身而出

据此前媒体报道及相关公示:2025年4月19日,昆明市盘龙区万宏路云南省农垦集团职工宿舍突发火情。当时,一名6岁男孩在家中玩火,慌乱中,他将打火机丢入火中,进一步引发火势。男孩与其10岁的姐姐惊慌失措,逃至窗边呼救。

民警余志勇原系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督察审计大队民警,4月19日是星期六是余志勇的休息日,他买完菜回家途中,听见两个孩子的呼救声。他冲向事发地,顺着围墙爬上窗口先后救出两名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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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志勇救出两个孩子后的灭火场景。视频截图

余志勇说,当时二楼的火势很大,火苗已经窜至三楼,且伴有浓烈烟雾。他翻越围墙,踩着钢丝绳靠近窗口,最终救出两个孩子。之后,他又喷了七八支灭火器。在确认儿童安全且消防人员赶到后,他才离开现场。

余志勇从警40年,救人后再过三天他年满60岁,当时即将退休。对余志勇的救人举动,其家人“责怪”他一把年纪了还在“飞檐走壁”。余志勇则称,作为警察,“救人抢险是义不容辞的”。

今年6月,经过基层干部群众、各地文明办和相关单位推荐,余志勇入选2025年第二次“中国好人榜”见义勇为候选人名单。7月28日,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公示称,拟对余志勇同志进行奖励。

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解释,基金会曾发布《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规范对特定人员的特定行为进行表彰及奖励慰问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鼓励“特定人员”在非工作期间也能挺身而出,余志勇的行为符合该《指导意见》。依据该意见,目前云南省级层面已有3人获奖励。

《指导意见》规定:

警察在非工作时间挺身而出也应奖励慰问

2022年12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举办“见义勇为工作”相关专题新闻发布会,透露云南即将出台《指导意见》。

在发布会上,云南省委政法委“省见义勇为工作中心”主任张克诚解释,《指导意见》一是明确现役军人、消防员、具有特定义务的警务辅助人员和保安,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任务、非工作场所实施的特定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申报确认、推荐各级政府表彰奖励、授予见义勇为荣誉;二是对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任务、非工作场所的特定行为,虽然不作为推荐表彰奖励对象、不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但将纳入各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进行奖励慰问。

“对‘特定人员’的‘特性行为’进行表彰、奖励是云南的探索,社会各界较为关注。”张克诚介绍,此前,特定人员发生特定行为后,有些地方更多考虑到其身份职责的义务,未综合考虑时间、地点、行为,导致确认尺度不一致、执行政策不统一,在这种背景下,特殊人员挺身而出后无人问津,挫伤了他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为此甚至还出现该为不为、能为不为的负面效应。

哪些群体属于《指导意见》中“特定人员”?

据2024年8月30日云南南华县委政法委微信公众号文章解释,特定人员界定如下:具有法定职责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消防员和具有特定义务的警务辅助人员(含协警、辅警和文职人员)以及保安。

特定行为的界定则为:以上特定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任务、非工作场所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实施的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行为:1.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2.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安全事故时,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3.有其他特定行为,事迹突出的。

律师说法:

属于见义勇为性质,值得赞扬鼓励

张克诚介绍,《指导意见》出台前,他们在“吃透上位政策、摸清下行需求”的基础上,进行了历时2个多月的酝酿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介绍,对公安民警在非执行公务期间实施的救助行为是否认定为见义勇为,各地做法并不一致。一些地方将之认定为见义勇为举动,并给予表彰和奖励。但也有一些地方认为,该救助行为属于道德和职业操守,不认定为见义勇为,但往往也会通过单位内部进行表彰、慰问,“不管怎么说,民警余志勇的行为,值得社会赞扬和鼓励。”

法学博士、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华介绍,根据国办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

“警察在上班期间,确有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但警察在下班之后,已不再具有这种法定职责和义务,所以余志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刘文华律师认为,此外,将警察下班后在日常生活中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有助于调动广大人民警察在下班后见义勇为的积极性,有助于树新风、扬正气。

红星新闻记者 刘木木

编辑 潘莉 责编 邓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