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极目新闻发布的《4元一份“肉末蒸蛋”没有肉末,男子向商家索赔500元》报道,引发广大网友关注和讨论。
今年6月,王某两次在某餐饮店用餐,分别点了4元一份的“肉末蒸蛋”小碗菜,可两次菜里都只有蒸蛋没有肉末。作为老顾客,王某向服务员质疑。服务员竟称“本就如此”,让他加调料提味。王某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索赔500元。餐饮店老板则辩称:“肉末蒸蛋未必含肉末”,且每份价格才4元钱,认为王某小题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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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下陆区法院认为,“肉末蒸蛋”含肉末是一般认知,菜品价格低不是违背诚信的理由,王某主张500元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经法院调解店方道歉,王某主动降低索赔。最终,餐饮店老板赔偿300元,王某撤诉。
报道一出,不少网友调侃:肉末蒸蛋没有肉可以索赔,老婆饼没有老婆、鱼香肉丝没有鱼、夫妻肺片没有夫妻,为何不能索赔?
带着这样的疑问,极目新闻记者咨询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李乔彧,以及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团队四级高级法官曹晓燕。
“商家之所以应当赔偿500元,是因为商家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李乔彧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李乔彧告诉记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理论观点可知,构成欺诈应当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一是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二是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陷入认识错误;四是受欺诈人因认识错误作出意思表示。在这个案件中,根据一般消费者的理解,“肉末蒸蛋”这一菜名表明同时含有肉末和蒸蛋。从商家“肉末蒸蛋未必含肉末”的辩解来看,商家未添加肉末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导致消费者陷入了该店的肉末蒸蛋含有肉末的认识错误。
曹晓燕则解释,肉末蒸蛋是一道家常菜,常常出现在普通百姓的餐桌上,它的命名与菜品主要食材紧密相连,该道菜品理应包含肉末已成为大众的合理期待,因此商家对外销售肉末蒸蛋时不能“缺斤少两”,否则构成对菜品成分的虚假描述。
“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名不副实’的商品名称均能够构成欺诈。”李乔彧还告诉记者,商品名称的来源存在多种原因和典故,对商品名称的理解应以不造成公众混淆或认知错误为要求,并非原料中不含有名称所列原料即构成欺诈。“老婆饼”“鱼香肉丝”等均属于我国历史上众所周知的、被赋予特定意义的菜肴名称。因此,在认定欺诈中,若传统商品、众所周知的商品名称不足以对一般理性消费者造成误认,不应当被认定为构成虚假宣传或欺诈。
曹晓燕认为,“老婆饼”源于民间传说,“鱼香肉丝”作为川菜标准名,已被《中国菜谱》等定义为特定烹饪方法(即用调料模拟鱼香,而非菜品内容包含鱼肉),两者均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商品,体现的是文化符号与商品实物的差异。
“‘老婆饼’无‘老婆’、‘鱼香肉丝’无鱼肉,已成为大众普遍认知范围。”曹晓燕告诉记者,在“老婆饼没老婆”以及“鱼香肉丝没鱼肉”的情形下,商家对外出售商品时并未对公众造成混淆或认知偏差,则不必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公众就不能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来源:极目新闻(记者:袁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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