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值得关注。
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1月至2023年1月间,利用其在某公司担任业务发展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张某某在调整换量比例、恢复换量合作、提供流量扶持等方面予以帮助,收取张某某给予的行贿款人民币600余万元。
▲资料图 图源:图虫创意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间,刘某利用其在某公司担任业务发展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陈某在下架违规竞品、APP上架审核、提供流量扶持等方面予以帮助,收受陈某给予的行贿款人民币1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23年1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157万余元。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在案钱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七万八千元及在案冻结银行账户内之钱款,用于执行判决主文第二项;在案手机四部,均予以没收。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郭宇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