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促销员7天工时引发工伤索赔争议:劳动关系如何界定?二审未当庭宣判

红星新闻 2025-07-11 23:51

7月10日,一宗引发全国劳动法律界关注的临时促销员工伤索赔案二审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此前,临时促销员罗女士在库房摔倒致右臂骨折,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工作7天的罗女士与人力资源公司(四川诚仕邦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仕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若判决生效,由于诚仕邦公司此前并未给罗女士购买社会保险,企业将承担十余万元的工伤赔偿。因此,在一审宣判后,诚仕邦公司上诉。

昨日二审开庭后,并未宣判。

▲二审开庭

庭辩焦点:劳动关系

为短期用工购买社保,企业认为操作难

2023年4月,罗女士通过诚仕邦公司为成都市妙可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可多公司”)的牛排专柜提供7天的促销服务,日薪为130元。

工作的最后一天下班后,罗女士在库房摔倒致右臂骨折,妙可多公司垫付了3万余元医疗费,诚仕邦公司支付了工资。之后,罗女士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工伤赔偿16万元。

劳动仲裁认定罗女士与诚仕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诚仕邦公司不服,向成都高新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诚仕邦不服上诉。

7月10日,该案二审开庭。庭审中,双方依旧围绕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展开法庭辩论。

诚仕邦认为,在用工前,双方就已明确工作时间仅7天,是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用工,如果将其确定为劳动关系,不仅会造成现实中无法操作,更将导致法律冲突。因为《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缴纳社保。而《社会保险法》又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社保登记,同时按月将缴纳明细情况告知职工。

本案中,若确定为劳动关系,就必须买社保,但法律又明确规定社保要按月购买,不能按天购买,“而且只工作7天,可能社保申请还未通过,用工就已经结束”,这也是现实中临促人员未购买社保的原因之一。

“但并不是说促销人员就不会购买社保。”代理律师表示,因为根据行业惯例,商场促销人员有临促与长促之分。长促为全职正式工,会签署劳动合同、购买社保,也会进行考核。

本案中,罗女士是通过他人朋友圈得知用工信息,且在招聘中也明确是食品行业临促,“她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与的”。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单纯以劳动力和报酬的交换来认定经济从属性,是不充分的,还应把经济依赖性纳入考量范围。

在三个月里,罗女士仅3次参与牛排专柜的临促工作,分别为2天、4天、7天,报酬1820元,这期间她还参与另外五家公司的促销工作,“这显然有别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只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济完全或大部分依赖于该单位的显著特征。”诚仕邦公司希望依法改判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二审未当庭宣判

律师: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从属性”

罗女士方面的代理律师认为,我国法律并未对劳动关系成立设定最低时限要求,因此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基于实质特征而非持续时间长短。

虽然《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促进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短期用工关系就被排除在劳动关系范畴之外。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关系的成立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从属性”这一本质特征,包括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针对诚仕邦公司提出的短期用工参保难问题,律师认为,这种操作性问题不能成为免除法定义务的正当理由。我国法律已通过劳务派遣制度为企业提供了解决临时性用工需求的合法途径。若企业选择直接用工,则应承担相应的用工主体责任,包括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不能以操作困难为由规避责任。

具体到本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存在明确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要素,足以证明是实际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新型用工关系不断涌现的背景下,既有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滞后性,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以缺乏先例为由否定劳动关系的成立,而应当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判断。

据悉,二审昨日开庭后并未宣判。

那么一个月只用工几日,是否应成立劳动关系,购买社保?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在全国活跃着较大数量的临促群体,由于属于短期用工,用工方并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

记者从人力资源公司了解到,若要为其购买社保,企业用工成本将增加30%以上。

至于是否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后,再全城委派?该负责人表示,成为正式员工就要接受公司管理,而临促一般会选择离家较近的促销活动,若全城委派,就需促销人员自行决定。另外,目前成都有大型连锁超市推行临促人员上岗时,就要求其自行购买人身意外险,“即带保险上岗”,若出现意外,对用工企业以及劳动者都是一种保护。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实习生 唐敏 摄影报道

编辑 于曼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