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成都市规范宠物鸟类合法养殖管理正面清单

红星新闻 2025-10-16 16:08

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规范宠物鸟类养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公布成都市目前合法养殖宠物鸟类名单及相关事项:

一、合法养殖鸟类名单

(一)需加载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的鸟类(4种)

1.费氏牡丹鹦鹉(Agapornis fischeri)

2.紫腹吸蜜鹦鹉(Lorius hypoinochrous)

3.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别名:小太阳鹦鹉

4.和尚鹦鹉(Myiopsitta monachus),别名:灰胸鹦鹉

(二)无需办理行政许可的鸟类(6种)

5.桃脸牡丹鹦鹉(Agapornis roseicollis)

6.虎皮鹦鹉(Melopsittacus undulatus)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7.鸡尾鹦鹉(Nymphicus hollandicus),别名:玄凤鹦鹉

8. 斑胸草雀(Taeniopygia guttata),别名:珍珠鸟

9.禾雀(Lonchura oryzivora),别名:文鸟

10.金丝雀(Serinus canaria),别名:玉鸟

二、管理要求与法律责任

(一)标识管理

上述第1-4种鸟类,属《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参照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动物管理,其人工繁育活动应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依法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标识卡、佩戴脚环)后,可凭标识运输、出售、购买和个人饲养;未加载专用标识的鹦鹉应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可开展运输、出售、购买和个人饲养。标识的技术服务,请联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010-62888966/9566);标识的真伪鉴定,请联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0451-82190626)。

上述第5-10种鸟类,饲养、交易、繁育无须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或依法加载专用标识。

(二)法律责任

所有野生鸟类、合法养殖的鸟类(除家禽外)均严禁食用,违反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严禁将人工繁育宠物鸟类放生野外,尤其是外来物种(如所有鹦鹉类),避免破坏本土生态平衡。

三、特别提醒

(一)画眉、红嘴相思鸟、红胁绣眼鸟、百灵等传统笼养鸟已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无证饲养涉嫌违法,请勿擅自购买。

(二)2024年国家试点扩大标识化管理范围,蓝黄金刚鹦鹉等物种在部分城市开放饲养,成都暂未纳入试点,具体政策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官网公告为准。对不在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和我市目前正面清单范围内的,请联系属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鉴别。

(三)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市公园城市局将及时更新《正面清单》内容。

举报、咨询电话:028-61884500

红星新闻记者 彭惊

编辑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