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随着人口老龄化现象的愈加突出,
不少人选择将老人送往养老机构。
如果入住老人致养老院其他老人受伤身亡,
养老机构要担责吗?
子女又是否能
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
养老院内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老刘、老卢为八旬老人,二人均患有老年痴呆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4年11月,桃江某养老院先后与老刘、老卢的子女签订《长者入住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某养老院将老卢与老刘安排在同一居室共同生活。
2025年1月,老卢使用浴室花洒朝老刘淋热水,将老刘烫伤。养老院护理人员及时到达现场,拨打了120及通知了双方家属,但未予冷水冲洗,而是直接脱去了老刘的衣物,导致创面表皮脱落。老刘被送医治疗后被诊断为全身多处烧伤,并在十余天后医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老刘的子女将老卢及其子女、某养老院诉至法院,主张共同赔偿因老刘死亡造成的损失三十六万余元。
老卢的子女辩称,其已委托某养老院行使监护权,在入住期间某养老院未履行监护职责,侵权责任应当由某养老院承担。某养老院辩称,老刘受伤系老卢侵权所致,非养老院管理瑕疵;养老院已第一时间予以救助,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老卢将老刘烫伤致死,依法应对老刘的子女承担侵权责任。因其患有老年痴呆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关于老卢监护人的确定。本案中,老卢的子女辩称其已将老卢的监护权委托给某养老院行使,亦应由某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入住协议约定,某养老院的服务范围不包括履行监护权;且协议明确约定赡养人在长者入住期间,应承担监护人相应职责。故老卢的监护人仍系其子女,其不得以转移监护权为由主张免责。
关于某养老院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某养老院在明知老刘、老卢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情况下,对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在事发时,老刘和老卢房间内热水器的档位为高档,水温达80-90度,某养老院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老卢使用高温设施,未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老刘被烫伤后,某养老院的护理人员在救助过程中未进行冷水冲洗,而是直接脱去了老刘衣物,导致创面部分皮肤表皮脱落,增加了二次损伤及感染的风险,救治措施明显不当,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老卢的子女承担60%的责任,某养老院承担40%的责任。宣判后,老卢的子女、某养老院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益阳中院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1、子女对老人的监护权不能协议转移给养老机构
关于监护问题,要明确区分“监护权”和“监护职责”两个概念。“监护”是基于身份产生的民事权利,具有法定性,监护人一经确定,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而“监护职责”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但即使是将监护职责委托出去,监护人仍然是法定的直接责任人,被委托人仅视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除非双方另行约定责任承担方式)。作为监护人的子女与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协议,实质上是将其监护职责委托给了养老机构行使,而非对监护人的变更,故即使将老人送入养老机构,子女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监护责任。本案中,老卢的子女以监护权转移给某养老院为由主张免责,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养老机构需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
来源:桃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