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到蓄水池钓鱼时鱼竿触碰高压线身亡,家属起诉三方索赔133万!判了

红星新闻 2025-11-05 17:50

男子喻某才到堂哥承包经营的蓄水池钓鱼,但未告知堂哥喻某兵。鱼竿触及上空10KV高压电线后,喻某才身亡,经鉴定其符合电击死亡。喻某才家属称,经勘测,案发现场三根高压电线中最低的电线距离地面约4.5米,案涉高压电线距离地面高度不足。

事发后,喻某才家属将供电公司、喻某兵、某乙村委会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33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湖北谷城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供电公司承担60%的责任、赔偿喻某才家属64万余元,喻某兵、某乙村委会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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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IC photo

法院认定,2024年7月26日下午,喻某才到喻某兵(与喻某才系堂兄弟关系)承包经营的位于谷城县某某村的蓄水池钓鱼。期间,鱼竿触及上空10KV高压电线。当日18时许,喻某兵发现喻某才昏迷在水池边,当即向谷城县公安局庙滩派出所报警。喻某才经谷城县某某卫生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2024年8月,经司法鉴定:喻某才符合电击死亡。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襄阳汉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结果为:喻某才的妻子为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另查明,喻某兵自2019年开始承包经营谷城县某某村40余亩田地,案发地蓄水池属于该承包地块内的蓄水灌溉池,该蓄水池周边设立“高压危险禁止钓鱼”“此处危险禁止游泳”“高压危险禁止垂钓”3个警示牌。

法院认为,从事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喻某才因鱼竿触碰高压线身亡,谷城县某某公司作为案涉高压线路经营者,应对喻某才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喻某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当地村民,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高压线路的存在及危险性,但仍在高压线下垂钓,最终导致触电身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同时,喻某兵作为蓄水池管理者,其蓄水池周围设有多处警示牌,喻某才在案发地蓄水池钓鱼时,未告知喻某兵,也未向喻某兵交纳任何费用,喻某兵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地块属熊家营村地块,某乙村委会与该地块无管理义务,不应对喻某才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归责原则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酌定谷城县某某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喻某才因自身过错自行承担40%的责任。经认定,喻某才死亡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万余元,由谷城县某某公司赔偿60%即63.6万余元。关于精神抚慰金,因喻某才的死亡给其家属造成精神损害,法院综合双方过错、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由谷城某某公司赔偿1万元。据此,谷城县某某公司应赔偿64.6万余元。

综上,法院判决:谷城县某某公司向喻某才家属赔偿64.6万余元(已给付5万元,尚应给付59.6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潘莉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