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伤人被判刑后又被改判 检察监督: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予以扣除

红星新闻 2025-12-31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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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刑罚执行监督为主题发布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徐某某缓刑考验期计算监督案”值得关注。

▲资料配图 图据图虫创意

罪犯徐某某,男,1969年出生,系吉林省磐石市某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经营者。

2020年6月5日,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徐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6月16日,徐某某开始在磐石市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20年10月9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准、量刑不当为由,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10月26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磐石市人民法院再审。2021年4月2日,磐石市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改判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下达《执行通知书》,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

2021年4月21日,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在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过程中,徐某某反映其于2020年6月16日接受社区矫正,后法院再审改判并下达《执行通知书》,未将再审判决前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予以扣除。

检察机关发现监督线索后经审查认为,徐某某一审判决生效后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应当在再审判决确定的缓刑考验期中予以扣除。一是两次宣告缓刑生效判决均针对同一犯罪事实,再审判决将原生效判决的故意伤害罪改判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刑期和宣告缓刑的考验期也相应缩短,如果不扣除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相当于变相延长缓刑考验期。二是徐某某在再审宣判前已接受了9个月29天的社区矫正,如果缓刑考验期重新计算,不利于激励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教育改造。三是对于再审仍宣告缓刑的案件考验期限能否扣除,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但缓刑考验期的计算关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应当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出符合刑法目的、有利于罪犯接受矫正的解释。

2021年4月21日,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建议更正《执行通知书》,将徐某某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计算在再审判决确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

2021年4月28日,磐石市人民法院向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回函称,已经更改《执行通知书》,将徐某某在再审判决作出以前已经过的9个月29天缓刑考验期在执行再审判决时予以扣除。2023年6月15日,社区矫正机构公开宣告徐某某缓刑考验期满,其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许媛

审核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