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9日,成都27岁女子王某雅在家门口被同小区邻居梁某滢杀害,后梁某滢被鉴定出患有精神分裂症,该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一案,对梁某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梁某滢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案发时是否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是否能构成正当防卫?死缓判决是否过轻?红星新闻记者先后参与两次庭审,在了解证人证言、相关在案证据的基础上,采访法学专家、精神疾病专家以及刑法专家,就以上问题进行解答、分析。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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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滢是否患有精神疾病?
事发时是否处于发病期?
一审判决显示,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梁母认为,女儿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其大二休学,2017年左右,天天说有人跟踪她,怀疑有人要害她。2020年时,又出现胸闷、气短、多痰等症状,经常让母亲半夜把她送去医院,说有人抱她、和她对话,经常在夜里大吼大叫,用手拍玻璃……梁母说,家里一直让她去看病,但她坚持说自己没“精神病”。
这些情况也影响了邻居。据廖某某、郭某某、吴某、吕某某等多位小区邻居介绍,梁某滢曾去敲他们家的门,有时还踢门,使劲抓着门把手,有时还敲击楼梯的金属杆。有邻居在楼梯口询问她找谁时,梁某滢还会语气很凶地说“关你什么事”。有邻居开门后,她会问“贾阳(音)在不在”。
住在梁某滢楼上的邻居刘某也证实,梁某滢家经常发出砸东西、骂人的声音,并提供了录音证据。梁某滢还曾上楼质疑邻居“拖凳子声音太吵。”梁母向刘某解释女儿有轻度抑郁症,还请邻居多担待。另一位楼下邻居也表示,从2024年开始,梁某滢骂脏话、摔东西的声音就比较频繁,“近半年有10多次”,经常间断持续几十分钟。
梁母说,她和丈夫一直怀疑女儿有精神疾病,但梁某滢对就医非常反感,坚决不配合。成都市120急救中心的接处警记录显示,梁父曾于2024年2月18日拨打过120急救电话,称女儿有精神分裂或抑郁症,希望将她送医。但梁某滢拒绝上车,根据规定医生不能自行将其从家中送到救护车上,因此未能成行。梁父还提供了案发前,他给女儿在京东上购买治疗抑郁症、精神分裂药物的记录。
梁父说,事发前几天(2024年5月30日),他曾让女儿去医院检查,梁某滢就说医生要害她,坚决不去,还用手打、挠了梁父。梁父将她按在地上,让她冷静。
案发后,梁某滢被羁押,同监舍两位人员表示,在看守所梁某滢很少与人交流,喜欢看书,说话不太友好,但语言逻辑能力很强,行为有时有些奇怪,喜欢用手擦脸、看自己的手。记者了解到,在看守所,梁某滢也否认自己有病,拒绝服用精神类药物。
记者看到,在庭审中,梁某滢说话逻辑思维强。数十次坚称,自己没有精神疾病,“宁愿死,也不认为自己有精神病。”甚至在其辩护人以其患有精神疾病进行辩护后,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导致休庭。据一精神疾病专家表示,这其实就是精神疾病中没有“自知力”的表现。
法院认为,通过梁某滢所住小区多名住户的证言和微信群聊天记录、梁某滢的电话和微信记录、2024年2月梁某滢父亲拨打120电话录音均证实,梁某滢作案前存在精神异常。后述2023年8月的出警记录也证实,梁某滢的行为异于常人,可能存在精神问题,民警要求其父母严格管理。
王某雅母亲在案发当天与王某雅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案发后证言也反映,王母也认为梁某滢精神异常,提醒王某雅不要开门。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鉴定机构对梁某滢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均取得鉴定资质,鉴定检材来源于公安机关依法搜集的证据材料,并经精神检查、医学辅助检查等合法程序及方法形成鉴定意见。而且在庭审时,法院还通知了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当庭作出说明并接受询问。
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能够证明梁某滢在案发期间因患精神疾病,丧失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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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精神疾病患者
作案时是否处于发作期?
据司法精神病学方面专家表示,判定精神病人作案时是否处于发作期,是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核心在于证明“作案行为与精神障碍的关联性”。
具体依据包括:核查被鉴定人案发前后是否有精神异常表现(如家属、邻居、同事等证言),案发时是否有情绪、行为异常,通过目击者证言、案发现场勘验材料、审讯供述的稳定性与逻辑性等证据,同时结合既往精神疾病诊疗记录、鉴定时的精神检查、神经影像学检测、心理测评量表等客观数据,通过交叉验证、相互佐证的方式,分析作案过程,判断其行为是否受精神症状支配,并明确该障碍与危害行为的因果关系。该专家表示,若作案时处于精神疾病间歇期、症状完全消失,或既往有精神病史但作案时无异常,则不认定为发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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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滢为何要到处敲门?
据小区物业介绍,事发前他们就曾多次接到有关住户反映梁某滢在小区乱敲门的情况。庭审中,梁某滢表示,楼上邻居家小孩太吵,导致她白天无法安心画画、看书,只能晚上活动,为了不影响父母休息,她准备在小区另租房居住,所以才会敲门询问。
据悉,梁某滢敲门的原因还有找一名叫贾阳的男子,2023年,她还因敲门找人与邻居发生争执,还报了警。
当地派出所出具的2023年8月7日的记录显示,当天梁某滢在小区内因敲门找人与业主发生争吵,双方报警,民警问她找谁,她拒不说明,并辱骂警察。民警准备强制带她回派出所核实身份,其反抗剧烈。在核实身份后,梁某滢被母亲带离现场,民警要求家属正确引导、严格管理。
庭审中,梁某滢说,因自己受到警察的暴力对待,认为不安全,之后就买了金属发簪戴头上防身,发簪坏后,就随身携带改锥或水果刀。
对于找人的说法,梁某滢在此前供述中说,2015年10月份左右,她在深圳工作时,一男子在图书馆跟她搭讪,还偷看她,她就通过网易云音乐查找附近的人,找到了该男子,猜测该男子名叫贾阳。2019年夏天,回到成都的她在咖啡馆发现了一个人和贾阳很像,2021年在小区里也发现一个人疑似贾阳,她敲门就是为了看贾阳在不在小区里。但在庭审中,她认为这是私事,拒绝回答公诉人关于其寻人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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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滢为什么不能构成自首?
据法院发布的说明显示,案发后小区保安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另一保安在梁某滢离开现场回家途中全程跟随直至民警到达,梁某滢客观上无法逃脱,且其归案后否认犯罪,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自首。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熊谋林表示,从庭审情况来看,本案是否成立一般自首,主要焦点在主动投案问题上。两次庭审中辩护人虽然都提出梁某滢有自首情节,但均未围绕主动投案的具体证据论证如何成立自首。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认定自首,首先要认定满足主动投案或自动投案的条件。首先,庭审证据和查明事实显示,梁某滢是在案发地以外的其他地方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而不是主动投案。
其次,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而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显示,梁某滢不符合规定。在庭审中,辩护人也没有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梁某滢具有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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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正当防卫的要点是什么?
梁某滢主张正当防卫为何不能成立?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梁某滢多次对同小区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本案中又无故在王某雅家外敲门、吐痰,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宁权。王某雅在母亲提醒并电话通知保安到场的情况下开门质问,梁某滢对此不满,与王某雅发生争吵,进而在进门处抓扯打斗。冲突中梁某滢持刀捅刺,造成王某雅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梁某滢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即便王某雅在此期间拿起摆件击打对方,也是为避免受到对方伤害的自保行为,在当时情境下并无不当。梁某滢持刀捅刺王某雅的行为不属于针对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对此,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李凯表示,在刑法理论上,防卫过当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本案中,梁某滢的行为难以构成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从案件起因来看,梁某滢在本案中是重大过错方,随意敲击他人房门以及在他人家门口吐口水等滋扰行为均构成对他人住宅安宁权的侵犯,因此被害人开门对其进行质问、斥责甚至有轻微的推搡行为都不会被评价为对梁某滢的不法侵害,其主张的反击行为自然难以被正当化。
其次,由于本案发生在被害人的进门处,在被害人和梁某滢发生肢体冲突后,即便是被害人先拿起摆件击打梁某滢也不会构成对梁某滢的不法侵害,因为被害人的行为具有“守护家园”的防卫性质,符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从案发经过来看,梁某滢自始至终没有面临不法侵害,其行为当然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李凯特别提到,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定正当防卫应当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符合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念,本案关于正当防卫的判断也应符合相关规定和精神,唯此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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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滢是否为有预谋的杀人?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静华认为,从刑法角度,认定是否构成预谋杀人需要考虑两点,一是杀人故意是否事先形成,与杀人行为的发生是否存在一定时间间隔、是否具有连续性。二是案发前,行为人是否为实现杀人目的实施准备工具、邀约同伙、制定计划等预备行为。
具体到本案,他认为应根据以下事实综合判断,首先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是否相识、是否存在矛盾。其次,被告人携带凶器的原因是什么。最后,被告人使用凶器的直接起因如何。
马静华教授旁听了庭审,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他认为,首先被告人与被害人母女素不相识,案发前没有矛盾纠纷。如被害人母亲证实,出门时发现一陌生女子在门外停留,还问“美女,你家没人吗?”此外,也无任何证据表明被告人因敲门、吐痰等滋扰行为,在此之前与被害人母女发生过冲突。其次,被告人长期携带水果刀的原因是其臆想的“防身”,其庭审供述和侦查阶段的供述均一致,另外还供述有时会带发簪、改锥而不是水果刀。
马静华认为,被告人梁某滢供述的可信度能够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从2023年8月被告人受警察警告,至2024年6月案发前,被告人至少对小区居民、酒店旅客实施过八九次敲门、吐痰的滋扰行为,有时发生口角纠纷,但从未引发肢体冲突,因此未动用工具。
他认为,被告人拔刀刺杀被害人,属于偶发事件。这发生在“被告人敲门→双方口角→双方抓扯”过程中、纠纷不断升级的情况下。结合过往类似事件,均属于随意上门滋扰,没有明确对象。若不是纠纷升级的刺激,被告人很可能不会从包里掏出刀子并对被害人使用。他认为,上述三方面事实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均指向被告人的加害行为具有突发性而非预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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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患者杀人应判死刑吗?
本案中,梁某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财产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胡磊表示,刑法的核心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即刑罚必须基于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来确定,而非单纯的情绪或舆论压力。
对于精神疾病患者杀人是否该判死刑?他认为,不宜一概而论,死刑适用于极少数极端恶劣的情形,但对精神疾病患者适用死刑需极为谨慎,甚至在多数情况下应避免立即执行。因为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只有在行为人完全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如预谋、残忍手段、多人受害)时才适用。对于精神疾病患者,如果鉴定显示其在犯罪时处于发病期,责任能力受限,法院通常会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滢被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正是基于其精神状态的考量。如果贸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仅可能违背“疑罪从无”和“从轻从宽”的原则,还可能引发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他认为,死刑的目的是震慑和预防,但对精神病患者而言,根源往往在于疾病而非主观恶意。胡磊理解公众对这类案件的愤怒,尤其是当受害者是无辜邻居时,舆论往往呼吁严惩以求“伸张正义”。但他必须提醒“刑法不是情绪的宣泄工具”,如果一味迎合公众,可能导致冤案或过度惩罚,损害司法公信力。相反,通过透明的审判和严格的证据审查,可以帮助公众理解判决的理性基础。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邓旆光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