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受上线指挥用假币换走他人20万真钞 法院:犯盗窃罪,均判刑三年

红星新闻 2025-12-21 19:23

一人提供与上线联系的手机,两人通过手机在上线的指示下用假币换走被害人20万元现金,并转移至上线安排的人手中。12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近期公布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秦某某、罗某某因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三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微信图片_20240726121946.png

▲示意图 资料图片

判决书显示,被告王某、秦某某、罗某某三名男子均为贵州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25年4月,王某在刷视频时看到招募网约车送货跑车,一单可获利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随后前往吉林长春与其上家见面,并在到达长春后与同乡罗某某会合。秦某某在得知使用假钞(练功券),将换取被害人被骗现金送到指定人员手中就可以获利后,为谋取利益,在上线犯罪分子的指示下,来到长春市将装有虚拟货币钱包软件及特定APP的手机交给王某、罗某某。

王某、罗某某通过秦某某带来的手机与上线联系,并在收到上线犯罪分子邮寄的假钞(练功券)后,明知是去调取他人钱款,为谋取利益,二人于2025年4月25日晚9时许,携带练功券来到扎鲁特旗。二人趁被害人徐某某与诈骗分子电话联系之际,用假钞(练功券)换取了被害人徐某某的人民币20万元现金。调换后,王某听从上线安排驾车与罗某某将该20万元现金转移至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上线安排的人手中。

被害人徐某某在回到宾馆后发现钱款被换,立即报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罗某某在肇东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自首,三人均未获利,涉案款至今未追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罗某某、秦某某以用假币换真币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某某提供与上线联系的手机,王某、罗某某通过手机在上线的指示下实际进行以假币换真币的行为、三被告人均系在上线指挥下进行以假币换真币盗窃行为的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综合多方面情况,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编辑 杨珒

审核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