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吴某在家突发疾病去世后,妻子刘某发现,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吴某曾与陈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向其赠与大额财产。刘某随即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122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2月16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陈某的上诉请求。此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对陈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陈某返还受赠财产合计1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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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刘某与吴某(已去世)于2003年4月16日登记结婚。2024年11月27日晚,吴某在陈某家中突发疾病,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与陈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吴某有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向陈某转账并支付购物款等行为。
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吴某与陈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陈某立即返还吴某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12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是违背忠实义务、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吴某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给陈某,事后未取得刘某的追认,既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亦有违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陈某应当全部退还所有受赠与的财产。
关于应返还数额,其中,吴某通过银行卡向陈某转账的数额,刘某主张扣除陈某转给吴某的款项后为504854元,陈某提交曾向吴某转账60500元未予扣除,刘某无异议,故扣除后金额为444354元。吴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的数额,刘某主张扣除陈某转给吴某的款项后为126129元,陈某对该数额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确认。通过支付宝转账、代付、购物款项合计为1096664.94元,扣除陈某向吴某转账514797.62元后为581867.32元。
故陈某应返还款项合计为1152350.32元(444354元+126129元+581867.32元)。刘某请求陈某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支持按LPR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吴某(已去世)与陈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陈某向刘某返还受赠财产合计人民币1152350.32元,并以1152350.3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财产返还之日止支付利息。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潘莉
审核 何先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