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与他人下河游泳不幸溺亡,父亲认为其中一同行者系成年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起诉并索赔46万余元……12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此案一审判决书,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图据视觉中国
事情发生在今年7月。原告熊某甲在庭审中称,被告李某作为邀约游泳的三人中唯一的成年人,应对另外两名未成年人负有更多的照顾义务及安全注意义务。被告明知游泳至河中心是高度危险的行为却未阻止,发现二人溺水未及时呼救,导致了溺亡后果。遂要求李某承担四成责任,合计赔偿4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生于2006年6月11日)与原告熊某甲之子熊某乙(生于2007年7月17日)、廖某(生于2007年6月30日)系初中同学。2025年7月中旬,廖某、熊某乙邀约李某游泳。廖某骑电瓶车载着熊某乙找到李某,三人来到三驱镇李家口河边距离李家口瀑布约20米处,廖某、熊某乙、李某先后下河在瀑布下面冲水、游玩,后上岸。随后,廖某说到河对面去玩,就和熊某乙下河往河对面游去,李某因害怕未跟随。
李某往三人放衣服处走了二三十米,听到熊某乙喊救命,看到熊某乙双手朝上,头在水面上,廖某此时离熊某乙约50米远。李某因手机无话费,便向下游有人的地方跑去求助,先后请求他人帮忙打电话未果,又喊河边钓鱼的人救人也未成功。此时,李某发现水面上已无廖某和熊某乙。李某于下午3时30分左右先后拨打了110、119、120电话,后警察和消防人员来到现场。
判决书显示,事发时李某和熊某乙均系双桥某职业学院学生,廖某已在务工。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受廖某、熊某乙邀约一起到河里游泳,廖某和熊某乙自主决定其游泳位置等,之后溺亡。在案证据未能证明廖某和熊某乙的遭遇系被告李某的言行所致,且被告李某与廖某、熊某乙系同学关系,经常一起玩耍,无矛盾纠纷,三人年龄差距小,社会阅历、对风险的认知等相当。被告李某非负有法定求助义务的人,其因游泳技术不好等原因在河边未到深水区,后未到河里施救;其发现熊某乙可能溺水后,去求助他人帮忙,但未果。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符合常情常理,不应苛责。
原告认为李某系成年人,未阻止熊某乙等下河游泳,未有效救助,侵害了熊某乙生命权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编辑 潘莉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