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得到“不宜公开”答复后申请行政复议已获受理

红星新闻 2025-12-19 18:12

在日常工作中,昆明市民熊先生有浏览政府官方网站的习惯,以此获取相关政务信息,了解政策动态。不久前熊先生注意到,2025年将结束,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连一份年度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没有公开。

熊先生感到疑惑,他认为,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作为主要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与市民的生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行政处罚决定书理应适当公开,让公众知情。为此,熊先生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申请公开本年度作出的1至10号(云市监价处〔2025〕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回复称,该局本年度确已作出了10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这些案件属“类案”不宜公开。该局不公开的理由为:公开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熊先生处了解到,他不服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的答复,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获受理。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熊先生已完成电子阅卷,且已申请听证。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11月24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审查,熊先生申请公开的“(云市监价处〔2025〕1-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介绍,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核心原则,明确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其中特别将“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纳入必须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主动公开重要的行政处罚信息,并非自由裁量事项,而是源于明确的法律刚性要求。”

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具堆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实规定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范,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应遵循严格程序,对不予公开的理由需进行充分论证并明确告知申请人。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解释,熊先生申请的10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类案”,不仅涉及人员数量较多,案件所涉主体也同属一个类型,“我们开了论证会,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审查下来,有点敏感,(所以)没办法提供。”

当事人熊先生:

申请行政复议,已收到受理通知书

熊先生称,他不服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的答复,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向熊先生寄送通知,告知已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熊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获云南省人民政府受理

在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后,熊先生又于18日完成了电子阅卷。

阅卷材料显示,云南省市场监管局12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答复云南省人民政府称:“我局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仔细研究申请内容,查阅相关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相关规定,组织对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审查。同时,组织召开政府信息公开论证会,我局相关业务处室、案涉处罚对象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处室、律师参会,对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充分研判。经会议评估论证,形成相关结论,一致认为该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应依法不予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称:“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实存在,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我局充分考虑和保障公众知情权,但本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我局依法不予公开。在此,请求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维持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论证会《会议签到表》

电子阅卷材料显示,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曾于11月17日下午组织召开了“政府信息公开论证会”,一共13个处室或单位参会,其中参会的三个“云南某某局”或为“案涉处罚对象行业主管部门”。

熊先生认为,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模棱两可,仍未对“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标准和依据作说明解释。目前,熊先生仍在等待本案的最终行政复议结果,并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于18日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就该案组织听证。

19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及《行政复议答复书》所留电话,但电话未接通。

红星新闻记者 刘木木

编辑 邓旆光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