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组织65岁以下客户旅行,68岁老人交纳“超龄管理费”后加入。不料老人因中暑引发高血压晕倒,送医抢救无效离世。保险公司、旅行社和老人子女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近日,湖南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某保险公司为其客户策划了云南西双版纳的旅行活动。某旅行社提供此次旅游服务并对超过65岁的人员收取800元“超龄费”,68岁的客户王某在交纳了“超龄费”后成功报名参团旅行。
旅行第4天,早上7点30分左右,王某随团先后经历商场购物、爬山观景、篝火晚会和夜市游览等项目,至夜晚22点20分左右返回酒店。在酒店等待电梯时王某身体不适呕吐晕倒,经紧急送医抢救,仍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高血压等疾病不幸离世。
王某的子女认为保险公司和旅行社未对老人的年龄、疾病和出行风险尽到审核和告知义务,王某的死亡与高强度旅游行程具有因果关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
保险公司和旅行社认为王某的死亡系因自身疾病突发导致,王某事先未提出存在身体不适,事发后两被告积极实施了救助义务,故王某的死亡与两被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损失计算标准过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服务机构,对游客负有必要的提示和救助义务,且其对旅行团中65周岁以上的游客收取了“超龄费”,应负有更高的保障义务,但其未能证明向王某告知旅行途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游客不适宜参加旅行活动的情形,亦未证明在旅行前询问王某的个人健康状况,且本次旅行行程安排较紧、游玩时间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老年团员的身体负担,对王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其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25%的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此次旅游的策划者和组织者,明知王某年满68周岁,但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摸底,亦未证明向王某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和出行风险,且未提前审查行程安排是否合理,法院酌定其对王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15%的赔偿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仍坚持报名参团旅游,且未主动向两被告告知自身健康状况,其自身对死亡结果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
经法院核定,因王某身亡导致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9.1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17.29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0.37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已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银发旅游”市场日益活跃,涉及老年游客的纠纷也逐渐增多。针对老年旅游群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的规定,法律设定了更为严格的安全保障标准。
旅游经营者不仅需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更应主动履行与其年龄、身体状况相适应的风险告知、健康询问、行程审慎安排等义务。收取“超龄费”等行为,意味着经营者认可了提供更高标准服务的对价,其保障责任相应提升。
作为活动的发起方、组织者并非可以“一托了之”,其对于活动性质、参与对象、合作方资质及行程基本合理性均负有审查义务,对于可能影响参与者安全的重要信息负有告知责任,不能因委托第三方而完全免除自身法定义务。
作为旅游者,特别是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朋友,在出行时必须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有清醒认识,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并随身携带好药物,在行程中密切关注身体变化,量力而行。
年关将近,各地景点即将迎来旅游旺季,旅游行业经营者及各类活动组织者务必严守安全底线,切实提升服务品质,特别是对老年等特殊群体给予充分关怀和保护。同时,也提醒广大旅游者,尤其是老年朋友,出行前应充分评估自身条件,选择合规产品,主动告知健康状况,将安全置于首位,方能享受愉悦、安心的旅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