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走公司两瓶洗手液且拒签问话笔录被开除,员工两审均败诉 法院:价值虽小但违背公序良俗和公司规定

红星新闻 2025-12-25 16:27

因为拿走公司两瓶洗手液洗车,使用后未放回,又在后续调查谈话中拒绝签字,林先生被所在公司开除。开除理由是“盗取洗手液”和“对调查工作不配合”。另外,林先生还被扣除了当月绩效。

但林先生不认可该结果,因此提起劳动仲裁但败诉,之后的一审、二审同样败诉。法院最终认为,林先生拿走洗手液的行为“虽涉及物品价值较小,但确属侵占公司财物,违背公序良俗及公司管理规定”。并且在调查中拒绝签认谈话记录,构成不服从管理。

有受访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因为两瓶洗手液解除合同,处罚结果过于严苛,小过重罚。但也有律师认为,从金额上看事情确实很小,但从性质上来说私自拿取公司财产,有悖职业操守,从这一角度出发支持解除合同有其合理性。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采访林先生此前所在公司人力部门和代理律师,未获得回复。

▲图据图虫创意

员工拿走两瓶洗手液被开除

劳动仲裁、诉讼两审公司均胜诉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广西交投集团玉林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中提到,林先生于2024年6月21日、2024年6月30日累计两次偷窃放置在机关本部食堂门口洗手台的公用蓝月亮牌洗手液共2瓶。在被公司发现盗窃行为后,在和调查小组谈话期间,不如实说明本人实施偷盗行为的事实,对组织不诚实,对调查工作不配合,拒绝在谈话问话笔录上签字,不服从公司管理,且拒不承认错误,拒不改正。

林先生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承认拿走了两瓶洗手液用于清洗自己车辆,并且用完没有放回。在被公司调查时,他购买了两瓶新的洗手液还回。对于拒绝签字一事,他表示自己有配合谈话调查,但调查笔录上有许多“盗窃罪”相关字眼,他不认可这一性质认定,所以拒绝签字。

同年7月,林先生因此事被取消当月绩效,考核表中理由是他“于2024年二季度占用盗取公司公共物品”。

▲林先生被扣除7月绩效

同年12月,林先生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合同理由,是他盗取洗手液和拒绝签字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

林先生之后发起劳动仲裁,遭到败诉,之后提起劳动诉讼,一审、二审同样败诉。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2月出具的二审判决书中提到,两次私拿洗手液的行为虽涉及物品价值较小,但确属侵占公司财物,违背公序良俗及公司管理规定。林先生在调查过程中拒绝签认谈话记录,导致调查受阻,该行为构成不服从管理,双方信任基础已然丧失。公司据此解除合同,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对抗审查及不服从管理的规定。

▲法院支持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称其工作接触现金廉洁要求高

员工认为属于“小错重罚”

判决书显示,广西交投集团玉林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表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和《劳动法》相关条款。该公司还提到,普通员工廉洁程度要求并不是那么高,但是林先生日常工作中可能接触到现金,因此,对其廉洁程度要求高,即使是小偷小拿相对其他员工来讲,情节也是相对会严重一些的。另外,公司认为,对抗组织调查,也是情节严重之一。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公司解除合同主要依据的是《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办法》中的36、64、66、71条等内容。其中,第三十六条包括“对抗组织审查调查,有串供或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者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第六十六条包括,“在廉洁从业方面,违反规定利用职权侵吞、挪用,贪占、骗取国有资财等情形:(一)侵吞,窃取骗取或非法占有国有或公司财物”、“(十一)其他利用职权、职务和岗位便利侵占、贪占、挪用、贪污等行为”。另外,72条还提到了“盗窃、诈骗、抢夺、破坏或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法院认定,该规定制定后有组织包括林先生在内的员工多次学习。

林先生认为,自己当年7月份已经受到处罚,买了两瓶洗手液还给公司,公司不应在12月份又开除自己,开除属于小错重罚和一事两罚。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采访林先生此前所在公司人力部门和代理律师,未获得回复。

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晶认为,因为两瓶洗手液解除合同,处罚结果过于严苛,小过重罚。拒绝签字认定不服从管理,也有些牵强。

不过,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炜衡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姚均昌认为,从金额上看事情确实很小,但从性质上来说私自拿取公司财产,有悖职业操守,从这一角度出发支持解除合同有其合理性。

红星新闻记者 刘亚洲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