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王某甲诽谤立案监督案”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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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被告人王某甲,男,1957年出生,无业。2005年,王某甲以天津某公司生产的医疗设备对其造成人身损害为由提起诉讼,王某乙以被诉公司诉讼代理人身份应诉。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该医疗设备系合格产品,且王某甲不能证明其身体疾病系使用该产品所致,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王某甲未上诉。2007年,王某甲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通知驳回。2008年,王某甲向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天津某公司生产的医疗设备伪造医院临床试验报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办公室复函认定天津某公司不存在王某甲所举报的伪造医院临床报告的行为。2009年,王某甲向上一级法院举报原审问题,上级法院复函认为原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正确,王某甲举报不实,希望其服判息访。其间,王某甲在天涯社区等网络平台发布多篇文章对王某乙、原审法官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污蔑,对当事人名誉权造成侵害,影响当事人正常工作、生活。
2010年、2013年,王某乙先后两次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甲相关行为侵害了王某乙的人格尊严,依法判决王某甲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王某甲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并在法院通知相关网络平台删除侵权文章后,继续在天涯社区、新浪博客等多家网络平台发布文章,谩骂诬陷王某乙、原审法院法官、东城区法院法官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2019年3月,王某乙以王某甲涉嫌诬告陷害罪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报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2019年7月,王某乙以王某甲涉嫌诽谤罪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裁定驳回起诉。王某乙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2020年1月,王某乙以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向东城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2020年10月10日,王某乙因不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立案。
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运用智能化检索筛选辅助办案工具,查明王某甲在天涯社区、新浪博客等多个网络平台共计发布刊登文章80余篇,特别是在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侵犯名誉权判决后,王某甲仍在各大网络平台发布文章,诽谤王某乙、原审法院法官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并将诽谤范围扩大至东城区法院法官和其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等多人,捏造内容涉及王某乙为“职业行贿人”,多次拉拢腐蚀公职人员导致司法腐败;国家机关包庇、纵容天津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多名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渎职犯罪、枉法裁判等虚假事实。相关文章发布后,共计引发16.8万人次点击、浏览,其中点击、浏览量超过5000人次的6篇,最高达5万余人次;引发网民跟帖谩骂王某乙、承办法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司法权威和政府公信力造成恶劣影响。
2020年11月10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同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回复《不予立案情况说明》,认为王某乙虽然两次报案,但王某甲的行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甲行为涉嫌诽谤罪,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符合自诉转公诉条件。2021年4月1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同意,依法通知公安机关对王某甲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
2021年4月12日,东城公安分局以王某甲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2024年2月5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经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后,依法对王某甲批准逮捕。同年4月9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通知要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意后,依法对王某甲提起公诉。
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因诽谤对象涉及东城区法院法官,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案件转交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12月30日,丰台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甲犯诽谤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王某甲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郭宇 审核 高升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