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施某在婚姻存续期内与另一女子马某发展成情人关系,自2016年8月至2024年3月,通过微信、银行等多次向情人转账。妻子李某发现后,将马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施某对马某的赠与行为无效,马某返还407519.67元并支付利息。施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自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道德,影响了家庭,对原告诉请无异议”。
12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审判决书获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第三人施某赠与被告马某285104.31元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285104.31元;被告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285104.31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判决书显示,原告李某和丈夫施某都是上海市黄浦区人,分别出生于1982年和1981年,两人于2007年12月结婚。被告马某出生于1987年12月,是四川省宣汉县人。
2016年8月,35岁的施某与29岁的马某相识,当时双方是朋友也是工作关系,后发展为情人关系。施某称,自2016年8月至2024年3月,自己通过微信、银行等多次向被告马某转账。
审理过程中,马某辩称,当时并不知道施某已婚,因而不同意原告诉请,但同意返还部分钱款。
法院审理查明,在长达8年的交往中,施某和马某双方均有资金往来。其中:施某通过微信向马某转账220241.04元,马某向施某微信转账85374.36元;施某通过三个银行账户向马某转账合计175000元;施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向马某转账计19274.40元,马某则向施某支付宝账户转账70672元;此外,施某向案外人转账共计26635.23元,为马某缴纳社保。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人施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被告转账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施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未经配偶原告同意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该赠与行为明显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社会秩序,且侵犯了原告财产权,故原告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及返还赠与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需扣除同期马某向施某转账金额。遂作出以上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编辑 张莉
审核 官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