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韩某与足浴店女技师吴某甲相识后,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从2022年7月同居至2024年春夏时节。两年里,韩某共向吴某甲转账489294元,吴某甲向韩某转账26878.88元。韩某妻子吴某乙发现后夫妻离婚,2024年11月20日,吴某乙起诉吴某甲和韩某,请求判令韩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吴某甲返还财产并支付利息。
12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审判决书获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韩某赠与吴某甲金钱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吴某甲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吴某乙20万元,法院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书显示,韩某与吴某乙原本系夫妻,两人都是上海市黄浦区人。2022年7月,韩某在上海某足浴店消费时与女技师吴某甲相识,此后发展成情人关系。法庭审理时,吴某甲称自己不知韩某已婚,韩某要求吴某甲陪伴,导致其无法工作、收入减少,因此韩某转账300元或500元作为补偿。韩某打牌或购物由吴某甲代为垫付,此后韩某微信转她。同时,韩某喜欢热闹,经常让吴某甲叫上足浴店其他同事作陪喝酒、唱歌,韩某需要支付姐妹们的钟时费。
审理中,韩某、吴某甲都承认双方是情人关系,且两人当时都已经结婚。韩某称,其系在与吴某甲发展成情人关系后才向吴某甲转款,其中小笔款项是帮吴某甲买钟的费用,韩某按100元/时支付,大笔款项为吴某甲索要。根据证人的证词,吴某甲与姐姐、表姐都在该足浴店工作,租住在一套住房内,姐姐与表姐睡一张床,吴某甲与韩某睡一张床。同居期间,韩某每周有四五天与吴某甲共同居住。
庭审中,被告吴某甲确认其收到韩某的转账共计489294元,原告吴某乙确认吴某甲向韩某转账共计26878.88元。其中,特殊款项包括韩某于2023年2月14日向吴某甲微信转账1314元,于2023年8月22日七夕节微信转账1314元,于2024年2月14日微信转账1314元;韩某于2023年1月27日微信转账520元,于2023年3月8日微信转账5200元,于2024年3月8日微信转账520元,于2024年5月20日微信转账520元。
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擅自向第三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应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受赠方应全额返还。本案中,原告主张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吴某甲,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两被告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关于赠与金额的认定,原、被告均确认韩某向吴某甲转账的金额部分系消费金额。鉴于韩某确有为吴某甲“买钟”,邀请同事作陪,在吴某甲租住的房屋内留宿等行为,故原告主张一千元以上的转账均为赠与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吴某甲称,两被告之间的转账为足浴采耳消费、房租、同居生活支出等;韩某称小额转账为买钟钱,大额转账系吴某甲向其要钱。
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即使按被告吴某甲所述,两被告之间仍存在多笔近万元的大额转账,其陈述的转账原因不能合理解释韩某为何向其大额转账且无充分证据证明。考虑到两被告之间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就两被告之间的大额转账,法院认定为构成赠与,吴某甲应向吴某乙返还。两被告部分小额转账金额为520元、1314元,该金额具有特殊含义,且发生在情人节、七夕节、5月20日等特殊日期,具有男女交往目的,亦应认定为赠与,予以返还。吴某甲向韩某转账的26878.88元,法院一并在酌定返还金额中扣除。
2025年5月27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韩某赠与被告吴某甲20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吴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某乙20万元;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编辑 邓旆光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