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从广州到佛山调岗被解除合同,法院:违法解除,公司支付赔偿金

@九派新闻 2026-01-19 11:15

1月19日,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6日,郭某入职A服装公司的柜台销售岗位,工作地点在广州分店。2024年3月22日,广州分店所在的商场向商户发出撤场通知,得知消息的A服装公司向郭某发出《调岗协商通知函》,称郭某所在广州分店将于2024年3月31日撤柜停止经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及工作地点已无法履行,结合业务情况,安排郭某到佛山分店柜台销售岗位工作。

随后郭某向A服装公司提交《调岗异议书》,回复其在佛山市没有居住地,无法通勤到佛山市上班,不同意调岗安排,希望公司在广州其他分店合理安排岗位。2024年4月3日,A服装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称因郭某不同意调岗,双方未重新达成协议,故决定自2024年4月3日起,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2024年6月21日,郭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A服装公司支付郭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随后,A服装公司与郭某互相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A公司提交的排班表仅能证明A公司在广州各门店排班情况,无法证明其在广州区域内无其他非销售岗位可提供。A公司在未与郭某就调岗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综上,法院确认郭某与A服装公司于2018年10月6日至2024年4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A服装公司应向郭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驳回A服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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