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刘胄赟强奸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再审。2025年12月19日,本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26年1月14日公开宣判,判决撤销本院原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一审对被告人刘胄赟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刘胄赟强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胄赟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二人,对其中一人奸淫多次,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原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刘胄赟有期徒刑八年适当,原二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六年不当,故依法予以纠正。
此前报道
检察官父亲曾为其作无罪辩护
刘某赟,出生于1992年,系永州市蓝山县某镇卫生院的内科医生。2023年10月,因涉嫌强奸罪被江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后被提起公诉。
据检察机关指控,2023年8月,刘某赟与女孩来某某(2009年10月出生)在网上认识。当年9月21日,刘某赟驾车从蓝山县来到江华县,在当地某酒店与来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此外,2022年1月,刘某赟与女孩廖某某(2010年2月出生)在网上结识为网友。当年8月和次年6月,刘某赟与廖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某酒店先后发生三次性关系。

被告人刘某赟
江华县法院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赟奸淫两名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2024年8月,江华县法院一审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八年,赔偿来某某医疗费等损失286.24元。一审宣判后,刘某赟提出上诉。
永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刘某赟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亦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量刑偏重。
2025年7月24日,永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定罪和附带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六年。
此后,刘某赟的父亲、曾任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刘志军提起申诉。
2025年11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本院院长发现本案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12月19日,此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据参加庭审人士介绍,此次庭审中,公诉人仍指控刘某赟构成强奸罪;刘志军则以辩护人身份作无罪辩护。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方出具了关于被害人来某某出生时间、廖某某微信聊天身份等新证据,辩护方对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性和内容真实性提出质疑。
当日下午,法庭宣布,因控辩双方分歧较大,将由合议庭评议后再择期宣判。
来源:大河报、澎湃新闻、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