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查明,当事人余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余韩控制使用“陈某某”等67个账户交易“博士眼镜”。
2、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具体情况为:
操纵期间共1252个交易日,账户组在83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累计竞价买入110606468股,金额2109994422.84元,累计竞价卖出101705668股,金额2153634223.91元,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181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45个交易日。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末持有8714130股,日均持有13913349股,占流通股的13.64%,1026个交易日持仓占流通股比例超过10%,150个交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例超过20%。
2019年6月25日至2021年5月14日,账户组在200个交易日有买入成交,在132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在143个交易日有卖出成交,在77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账户组累计竞价买入67105837股,成交金额1194340911.08元,累计竞价卖出48483337股,成交金额966945059.36元。其中,2019年9月11日至27日,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7511700股,占账户组期间申买量的65.08%;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10883997股,占市场成交量的20.08%,其中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成交7410508股,占账户组期间买成交量的68.09%。
2021年5月17日至2024年1月2日,账户组在362个交易日有买入成交,在141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在353个交易日有卖出成交,在126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账户组累计竞价买入37556631股,成交金额806305152.96元,累计竞价卖出40614531股,成交金额889728759.92元。其中,2022年11月1日至同月11日,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193900股,占账户组期间申买量的65.00%;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2422692股,占市场成交量的20.02%,其中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成交2018300股,占账户组期间买成交量的83.30%。
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8月16日,账户组在53个交易日有买入成交,在12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在50个交易日有卖出成交,在15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账户组累计竞价买入5944000股,成交金额109348358.80元,累计竞价卖出12607800股,成交金额296960404.63元。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余韩在陈述和申辩意见中提出:
第一,其不具备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二,实际控制账户组的数量认定有误,其只实际控制使用9个账户,且对部分账户的控制时间较短。
第三,其实际控制账户组的行为,未对“博士眼镜”股票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请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证监会经复核后认为:
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余韩存在操纵“博士眼镜”股票的主观意图。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影响“博士眼镜”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综上,余韩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能成立,我会对余韩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编辑 孙志成 综合证监会官网、财联社等
审核 冯玲玲
封面图自图虫创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