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后男友因涉嫌犯罪进了看守所,生母因无力抚养,将女儿送养他人并收取 “感谢费”。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这名未婚妈妈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综合全案情节,改判其无罪。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上新一起案件,该案厘清了民间送养与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边界。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4年,樊某与秦某某相恋同居,2017年2月樊某怀孕,同年9月秦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因未婚先孕不敢告知家人,且无经济来源,樊某萌生了送养孩子的想法。朋友洪某得知后,将此事告知婚后多年无子、有强烈收养意愿的黄某。黄某主动联系樊某,提出愿支付六七万元 “感谢费”。樊某了解到,黄某与丈夫曾两次尝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均失败,收养孩子的愿望强烈。2017年11月,樊某首次到看守所与秦某某商议送养孩子未果。同年12月25日,樊某产下女婴,黄某前往照料并垫付了5000元医药费。12月30日,樊某再次征求秦某某意见,秦某某表示无力抚养,由其自行决定。
2018年1月2日,樊某与黄某签订送养协议,明确探望权等内容。当日,黄某夫妇向樊某支付43000元、向洪某支付2000元,随后带走女婴抚养。2019年12月,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樊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洪某、黄某也分别被判刑。樊某、黄某不服,提出上诉。
2020年6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樊某、黄某、洪某无罪。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樊某因无力抚养而将亲生子女送人,而不是为非法获利。她充分考察并确认黄某具有抚养目的和能力,樊某未主动索取钱财,也无讨价还价行为,收取的钱财系收养方主动给予的感谢及补偿费用。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送养人基于生活困难、无抚养能力等原因,在充分考察收养人抚养意愿、能力、条件等因素后,将亲生子女送给该收养人抚养,并收取一定数额的“营养费”“感谢费”,综合全案情节判断其不具有非法获利目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现代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