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厦门一未成年人遇害,59岁嫌疑人作案后当场自杀身亡,律师:家属可起诉索赔

红星新闻 2026-01-06 18:33

1月6日,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2025年12月29日20时许,厦门市同安区某小区发生一起刑事案件,致一名未成年人遇害。接报后,我局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并开展侦查工作。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女,59岁)作案后已当场自杀身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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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报道,遇害的是一名5岁男童。孩子母亲称,事发当晚孩子在小区玩耍,脱离家长视线约半小时后被发现遇害。

1月6日,同安区政府值班室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该案已转为刑事案件,警方正在处理,具体情况以警方侦查结果为准。对于行凶者坠楼后是否死亡?该工作人员表示其不掌握相关信息。

行凶者身亡是否意味着将会逃脱法律制裁?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称,行凶者死亡不等于彻底逃脱法律制裁。赵良善介绍,在刑事方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通俗说就是没法定罪、判刑,但这不等于“没犯罪”,只是刑罚对象不存在了,无法执行惩罚与改造目的。

赵良善强调,在民事责任方面,不会因行凶者死亡而免除。被害人家属仍可通过民事诉讼索赔,由其遗产及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担责 。

赵良善建议,家属寻求公道的3个核心路径,一是查清事实,固定证据,向警方申请出具案件调查报告、不予立案说明,明确行凶事实与死亡结论。必要时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督促公安依法履职。二是民事索赔,家属可起诉遗产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继承范围内担责,放弃继承则由遗产清偿),诉请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误工费等。三是追究其他责任主体(如有),若小区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门禁失效、安保缺位),可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存在教唆、协助等共犯的,依法追究其刑责与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被害人家属可以请求赔偿,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凶手的债务。 

红星新闻记者 王语琤

编辑 潘莉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