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扣1000元工资充值公司当福利,公司被判赔

@陕视新闻 2026-01-11 13:39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某公司向员工李某发放月工资时,将7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另外1000元却充值到公司内部消费系统。员工李某多次提出异议,公司坚称这是"福利"。李某果断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该公司向内部系统充值的行为实质限制了劳动者对工资的自主支配权,即使公司事后补发1000元,因补发行为发生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不影响其在解除时已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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