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小”“不满16周岁”
是不是就可以不承担法律后果?
1月12日
湘潭县一名15岁违法行为人
因一年以内二次以上盗窃
被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这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施行以来
湘潭县首例对已满十四周岁
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行为人
执行行政拘留案件
案件情况
2026年1月8日凌晨
湘潭县河口镇涓水村
发生一起车内财物被盗案
受害人停放在家门口的车辆
被人以“拉车门”方式
盗走现金3100余元及香烟10余包
湘潭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民警
接警后立即展开侦查
通过大范围调取监控
锁定两名嫌疑人作案轨迹
并确认其身份分别为
张某某、刘某某(均未满十六周岁)
1月12日
民警获悉二人潜回家中
果断出击将其抓获归案
经审查
张某某、刘某某对其盗窃行为
供认不讳

同时
由于张某某一年内已有盗窃行为
此次属一年以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符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
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
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规定情形
警方依法对其执行
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法处罚条款作出调整,打破原法律对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予执行“一刀切”的规定。明确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以及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对于不满十四周岁行为人违法的,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也将依法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年龄不再是“免罚金牌”
未成年人也应为其严重
或重复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面前无侥幸
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
都要牢牢守住行为的底线
来源:湘潭公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