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9日,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二街原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董彩山被控犯职务侵占等罪一案在丰南区法院开庭重审。
2024年7月,丰南区法院一审判决董彩山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宣判后,董彩山不服提出上诉;检方则认为法院“判轻了”提出抗诉。2025年1月,唐山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丰南区法院重审。
庭审中,丰南区检察院认为董彩山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建议量刑十四年六个月;董彩山的辩护人认为董彩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本案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问题。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居委会主任一审被判犯三罪
丰南区法院作出的原一审判决书显示,2004年1月起,董彩山先后担任胥各庄镇二街居委会主任、丰南区丰南镇二街居委会主任及党支部书记,胥各庄镇二街居委会主任及党支部书记。2023年2月,董彩山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丰南区监委采取留置措施。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董彩山以其垫付拆迁清墟费用为由,指使报账员刘某艳为其从拆迁办专用资金账户开具150万元转账支票。后该笔资金被转入董彩山女儿实际控制账户,用于家庭日常消费及其妻女的企业经营;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董彩山将集体资产“安宫大酒店”出售给刘某军,并指使刘某军将100万元购房款转至刘某艳个人账户,后该款项被转给唐山奥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奥凯公司)实际控制人裴某祯使用,至案发尚未归还;2010年至2018年,董彩山接受裴某祯请托,为奥凯公司开发、建设二街平改楼星河湾小区项目、收取返迁居民超占房款及配套费等方面提供帮助,向裴某祯索要房产及钱款共计391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董彩山辩称,2009年1月,二街居委会曾向他借款150万元用于村里发福利,应被认定为居委会还款;出售“安宫大酒店”是集体决定,有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对于刘某艳给裴某祯转账100万元,他并不知情;他没有向裴某祯索贿,也没有为裴某祯谋取非法利益。
2024年7月,丰南区法院判决董彩山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庭审:检方建议判十四年半,律师作无罪辩护
判决后,丰南区检察院以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且判决程序违法为由,提起抗诉;董彩山亦认为原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提出上诉。2025年1月,唐山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以原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丰南区法院重新审判。
案件发回时隔近一年后,丰南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丰南区检察院认为董彩山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建议量刑十四年六个月。董彩山的辩护人则认为,本案中,董彩山及其家人与二街居委会、奥凯公司及裴某祯存在大量的垫资、资金拆借等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未最终结算,截取片段来指控犯罪是错误的,相关证人的说法存在矛盾之处。
此次开庭前,辩护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复制刘某艳、裴某祯以及董彩山的全部录音录像,但未被合议庭准许;辩护人申请刘某艳、裴某祯出庭接受询问,亦未获准许。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定期宣判。
来源:澎湃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