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被处罚单位
渝水区佰烩香烧烤原料批发部
被罚款1200万元
新余“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于2024年1月24日,事故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52.84万元。
调查报告显示,佰烩香烧烤原料批发部在此次事故中的主要责任为实际经营者吴某存在违规将地下一层楼梯拆除改造,破坏疏散通道;聘请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冷库;冷库未经专业设计,未对冷库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管控;施工现场违反防火禁火有关规定。
此次事故直接原因为佳乐苑综合楼地下一层违法违规建设冷库,施工作业中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时释放易燃气体局部积聚达到可燃条件,在挤塑板上铺设塑料薄膜时产生静电放电点燃积聚的易燃气体,迅即引燃聚氨酯泡沫、挤塑板等易燃可燃材料,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地下一层与一层共用的疏散楼梯防火分隔缺失,烟气快速蔓延至二层;位于二层的博弈教育教室外安装了防盗网和广告牌,正在培训的学生无法及时有效逃生,造成人员伤亡扩大。
佰烩香烧烤原料批发部
违反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十八条A阶次
生产经营单位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处罚信息还显示
被处罚人
吴某某(新余凝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柳某某(新余市博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分别被罚款7.0881万元、24.4535万元
吴某某作为新余凝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包括未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柳某某作为新余市博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包括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导致未及时消除上述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新余凝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第四项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十四项D阶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新余市博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某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
第十九条第四项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十四项D阶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来源: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