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得知对方的丈夫出差后,1996年出生的男子王某将女子李某(化姓)约至酒店房间内吃饭喝酒,其间王某还给李某戴上了一条合金项链,后王某不顾李某大声呼救等反抗行为,对李某实施强奸,但由于李某持续反抗,王某未能得逞。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王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显示,原审判决认定,2024年10月某天,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李某聊天时得知,李某丈夫前往外地出差,遂表示次日想到李某所在的咸宁市通城县找她玩,遭李某拒绝。不过次日下午,王某还是驾车从武汉市出发到达李某所在的通城县,入住某城市便捷酒店后约李某见面。
当天下午,王某找理由将李某约至酒店房间内,之后王某坐在床上与坐在沙发上的李某聊天,并给李某戴上一条合金项链。其间,王某通过外卖点了四个菜以及四罐啤酒,经过王某的劝说,王某与李某各自喝完两罐啤酒。
之后,王某强行将李某拖到床上,其间李某采用大声呼救、用手推、弓起双膝等方式持续反抗,导致王某未能得逞,李某的手臂、胸部、脖颈处有不同程度损伤。持续约半小时后,李某的母亲打来电话,王某放开李某让其接听,李某挂断电话后趁机拨打110报警。
而王某阻止未果后用手机偷拍李某下身赤裸的照片,李某发现后夺过手机,以再次报警为由要求王某删掉照片。王某删掉后,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200元,要求李某领取才能离开。李某拒绝接收转账并再次声称报警,王某才让李某离开房间,之后李某将项链交给酒店前台工作人员转交给王某。后经通城县公安部门鉴定,李某存在外伤,主要损伤为体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对被告人王某辩解其未采取强行行为,仅有亲吻行为的意见,经查,结合购买他达拉非片的订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王某供述的其事先服药事后转账被害人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人王某事先有强奸的预谋,同时鉴定意见载明被害人构成轻微伤的意见也印证被告人王某采取了暴力手段,故被告人王某行为构成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被告人王某的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人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王某提出原判认定其强奸未遂不当,其只有猥亵被害人李某的行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某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王某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王某提出原判认定其强奸未遂不当,其只有猥亵被害人李某的行为的上诉理由。经查,微信聊天记录、酒店宾客登记表、美团外卖小票、被害人李某陈述及王某供述证明,王某与被害人李某因工作关系有微信联系,王某得知李某丈夫出差后即从武汉赶到通城约王某到酒店见面,事先购买并服用他达拉非片;被害人李某陈述,在其极力反抗受伤并拨打110报警的情况下,王某才未得逞,后王某用手机偷拍李某下身赤裸照片,李某声称报警才得以离开,与电话记录案发当晚李某5次拨打110报警、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从王某手机中恢复提取李某赤裸照片、鉴定意见李某左侧颈部等处有伤相吻合,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王某强奸未遂的事实成立。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陈哲雅
编辑 成序
审核 官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