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8人组团徒步爬山,2女子被嫌走得慢遭弃荒山,被困女子:同伴脚全白了

都市现场 2026-01-13 14:51

1月11日晚

广东惠州市朱明洞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

2名女子跟团穿越罗浮山画鱼线

因体力不支遭队友抛弃

2人深夜滞留山野

夜间山路漆黑崎岖,救援人员抵达山脚后,依据被困女子提供的大致方位,结合夜间山地复杂地形,快速研判形势、制定救援方案、规划行进路线,经过一个多小时搜寻,深夜11点半左右找到两名被困者。

“被救者就在我们前面,已经距离越来越近了,来了来了”救援人员向被困女子喊道,其中一位女子脚磨出了水泡,体力严重不支。“她这边可能需要你们的帮忙,她脚全白了,她的脚全白了。”她的同伴向救援人员求助道。

救援人员立即为伤者进行包扎、补充能量,搀扶其下山。途中因低温与疲劳,二人多次出现抽筋经保暖缓解后,队伍以间歇方式缓慢下撤。

“现在我们已经是找到这两位姑娘,现在是准备下山,他们是上午9点跟团队上来,然后下山的时候团队嫌她们走的太慢,就自己走了,把她们两个姑娘留在山上。”参与救援的人员表示。

历经三个小时的紧张救援,救援人员于1月12日凌晨1点半,成功将两名被困女子安全送达山脚。目前,二人体征平稳,已无大碍。

这种团队活动中的抛弃行为,在户外圈引发震动。多位资深驴友表示:“结伴而行意味着责任,抛弃队友是户外活动的大忌。”

广东赣捷律师事务所邹志斌律师对此事件进行了法律分析。他指出,户外组团活动中,组织者与参与者均负有法律责任。

“领队作为组织者,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提供帮助的义务。”邹律师表示,“没有提供帮助甚至主动抛弃队友造成损害,要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两名女队员作为成年人自愿参加爬山,自身需承担一定责任。“但这绝对不是说队友可以抛弃她们的免责理由。”邹律师强调,组团爬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互助关系,尤其是团队组织者,无论是否收费,都有法定义务保障队员的基本安全。

邹志斌律师认认为,团队组织者必须承担责任。因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明知山里有风险还丢弃队友,导致队员在山中迷路受损,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而那些主动嫌弃并提议丢弃队友的人员,存在重大过失,构成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普通队员若既未反对也未救助,虽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相对较轻,但仍可能因未尽合理提醒义务承担少量补偿责任。

邹律师特别指出,如造成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被抛弃者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户外结伴爬山不是各顾各的,有互助的法律底线。”邹律师总结道,“抛弃队友是不道德行为,也是可能触犯法律的侵权行为。”

更严重的是,如果抛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果出现死亡情节,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邹志斌律师分析,“至少在过失层面上,过失犯罪大概率可以构成。”

这一事件

为户外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敲响警钟

团队意味着责任

结伴意味着互助

当选择与同伴共赴山海时

每个人都承担着对彼此安全的义务

来源:都市现场结合惠州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