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4个月后分居,双方未登记结婚,男方起诉女方返还50余万彩礼,法院判了

大河报·豫视频 2026-01-04 19:35

小伙张某花数十万元彩礼娶妻,4个月后,女方万某某返回娘家,此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因双方未登记结婚,不久后张某通过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一审判决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款22万元,女方不服提起上诉。

1月4日,大河报《看见》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该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判决书,张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女子万某某,2024年9月10日,张某支付见面礼108000元,万某某陪同人员3000元,后张某支付过大礼188000元。此外,张某向万某某给付行礼菜折现金20000元。其间,张某为万某某购买三金45600元、手机6199元、黄金项链21000元。

2025年2月3日,双方举办婚礼。当日,万某某从家中出嫁,张某给付万某某弟弟上车礼10000元,万某某收到张某父母、奶奶改口费,合计22200元。

婚礼后,张某、万某某开始同居生活。2025年6月14日万某某返回娘家,此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

不久后,张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女方返还彩礼款539563元。此外,判决书提及2025年3月下旬,万某某发现自己怀孕,至二审庭审时已怀孕七个月余。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张某与万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所举证据,认定张某支出的见面礼108000元、大礼188000元、三金45600元、黄金项链21000元、礼菜折现金20000元、上车礼10000元、改口费22200元、手机6199元属于为缔结婚约支出的彩礼范畴,合计420,999元。

张某中秋行礼、春节行礼、结婚前行礼系根据习俗为缔结婚姻而产生的数额较大的支出也应属于彩礼范畴,万某某也根据习俗进行相应回礼。

对于张某主张的对万某某转账红包、买衣服和化妆品等费用,时间跨度长,次数多,金额不大,属于双方正常交往中给付的数额不大的消费支出及增进感情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对于张某主张的婚礼后同居时向万某某转账,系双方为共同生活支出,不应属于彩礼范畴。

万某某主张的陪嫁衣服、端盆钱、抱鸡等属于婚礼一般性花费不属于彩礼回礼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均认可的彩礼数额、万某某的陪嫁、双方共同生活情况、万某某怀孕情况,张某中秋、春节、结婚前行礼及万某某回礼情况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女方向张某返还彩礼款22万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女方认为彩礼款返还比例过高,提起了上诉。2025年12月18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判决书显示,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彩礼款范畴及返还数额等,原审法院在酌定本案彩礼款返还数额时,已经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双方均认可的彩礼数额、万某某的陪嫁、双方共同生活情况、万某某怀孕情况,张某中秋、春节、结婚前行礼及万某某回礼情况等因素,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女方关于本案彩礼款返还比例过高等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闻报料请私信微信公众号“大河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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