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职人员!陕西两地法院:朱某、吴某某获刑

长安号 2026-01-19 21:56

近日

太白县人民法院、淳化县人民法院

审结两起冒充公职人员行骗案件

近日,太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冒充公职人员诈骗、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因犯诈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同时被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为实施违法犯罪,通过网络购置仿制行政单位执法制服、徽章、肩章及大盖帽等物品,还伪造行政执法证件,长期冒充执法人员,骗取周围人员信任。2023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朱某利用虚构身份,以“介绍工作”“代办各类事项”为诱饵,伪造政府机关红头文件等材料,先后骗取张某等四名被害人共计56万元。此外,朱某在被害人张某家中做客时,趁其不备,窃取保险柜内黄金首饰约110克。

太白县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和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盗窃罪,且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淳化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招摇撞骗案,被告人吴某某冒充看守所民警、法院工作人员,骗取在押人员家属钱财,因构成招摇撞骗罪且系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经查,被告人吴某某此前曾因盗窃罪获刑,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202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后,竟不思悔改,妄图利用服刑期间掌握的同监室在押人员信息谋取私利。

释放当日,吴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借用朋友手机,联系上同监人员肖某某的母亲刘某及同监人员李某某的母亲陈某,编造自己能为肖某某办理缓刑、要为李某某“看病买药”、“办理取保候审”、“购买车票”等事实,向刘某和陈某索要钱财。因刘某年龄较大,无法操作转账,吴某怕身份暴露,遂删除对方微信;陈某多次转账后,察觉异样不断追问,吴某某再次删除微信失联,陈某随即报警,吴某某被逮捕。

案件审理中,吴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相关从宽处罚意见,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严重损害公职机关形象威信,且其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的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对相关合法从宽意见予以采纳,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提醒

司法机关办案严格依法依规,绝不存在“花钱打点可轻判”等情况。广大群众切勿轻信陌生人自称“公职人员”能“帮忙办事”的说辞,遇此类情况务必多方核实身份,可通过110或司法机关官方渠道求证,切勿轻易转账汇款,避免财产受损。如发现被骗,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长安号综合太白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