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会2月25日消息,员工郭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是为公司选址。郭某在两年工作期间,190余次在居住小区及附近打卡,且因公外出未按规定提交审批申请,公司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郭某不服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等,仲裁仅支持其加班费和带薪年休假工资诉求。郭某和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工作内容虽为选址,但无法证明异常打卡时的真实工作状态,且已签字确认公司相关制度,即便公司前期未对郭某异常打卡提出异议,也不改变其长期违规打卡的事实。最终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驳回郭某的经济赔偿金主张。
来源:荔枝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