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向美容公司预付款1.8万元,因怀孕无法接受服务,协商退款却遭拒!法院判了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26-02-01 16:30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美容公司向消费者返还预付款。

案情回顾

关某经某美容公司工作人员介绍,预付18000元购买该公司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同日,该美容公司为关某出具一份《美容处置单》,载明关某预付18000元购买了6项医疗美容服务项目。之后,关某因怀孕及后期生产无法接受医疗类服务,故与该美容公司协商退款,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关某多次协商未果后,遂起诉要求某美容公司退款。

判决结果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关某与某美容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医疗服务合同,但关某向其支付预付款,该美容公司向关某出具记载服务项目明细的《美容处置单》,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后因关某怀孕及后期生产无法接受医疗类服务,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应予解除,故判决该美容公司向关某退还预付款18000元。

法官说法

对于预付款退还的问题,应依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当事人责任分配和退款具体数额。本案中,关某支付预付款后因未能预料的身体原因无法接受医疗类服务,属于合同基础条件重大变化,且案涉医疗服务合同还未实际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美容公司应退还全部预付款。

近年来,购买医疗服务产品、支付预付款的消费者增多,消费者因各种突发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也随之增加。建议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与商家确认退款条件和责任划分,注意保留沟通记录、付款凭证、服务合同等证据,以便于在遇到商家拒绝退款的情况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第一款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来源: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