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操作工赵某在工作岗位上加班时感觉身体不适,但仍坚持到下班打卡后才返回宿舍休息。第二天一早,工友叫赵某起床时发现其没有反应,医生赶到后确认赵某已经死亡。当地人社部门认为,赵某猝死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视同工伤。
随后,赵某家属将当地人社部门告上法庭。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一审法院丹东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男子工作12小时后身体不适
坚持到下班打卡,次日被发现身亡
一审判决书显示,2025年9月17日,赵某于6时39分打卡上班。18时30分左右,赵某在车间工作时,同岗位的两名工友发现其状态有点不对,询问后赵某表示身体不舒服,工友劝他回宿舍休息或去医院,赵某表示快下班了想坚持完成工作。此后,赵某在工位旁间歇地躺下或坐着休息,断断续续地完成了少量工作。19时53分,赵某下班打卡后直接回到宿舍。
次日6时45分左右,工友到宿舍叫赵某起床,发现赵某没反应,遂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于7时13分到达,急救医师经查体发现赵某俯卧在床上,已无脉搏,身体已僵硬冰冷,颈动脉俯卧面可见大面积尸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赵某死亡原因为猝死。
后来,赵某家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鉴定。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去年10月10日受理后,于11月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赵某猝死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视同工伤。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本案中,赵某在工作岗位仅表现为身体不适,本人通过继续工作、事后返回宿舍休息的行为,已表明当时其自身疾病未达危重状态,客观上也未产生需要立即就医的紧迫性,其在“工作岗位”上出现的“身体不适”并未达到“突发疾病”所需的法律意义上的紧急、严重状态,缺乏直接、紧密的因果关系。
赵某家属认为,赵某是在生产车间加班时出现身体不适。本案中,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病,发病后猝死,疾病从病发、恶化至死亡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出现身体不适的状况符合猝死的前期症状。由于赵某缺乏医学知识,加之本身有高血压史以及心脏病史,致使其对本次发病的严重性未能作出正确判断,未选择及时去医院治疗而选择休息一下,在休息时猝死。此外,推算赵某应当于凌晨1到2时左右去世,距离其发病的时间大约在6小时左右,这符合猝死的病理过程。其病情发展存在连续性,逻辑上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赵某在工作期间出现的身体不适即为发病。
一审法院:
缺乏主要事实依据
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从死亡职工的打卡记录可见,赵某日均工作时长在12小时以上,突发病症的时间是晚上的六点半,当时正在工作,其在发病初期未能清楚感知病症的强度,符合一般常理。赵某完成手头工作后已经是夜晚8点,且公司在郊区,想要先回宿舍休息缓解,观察病症情况再做下一步打算,亦符合普通大众的一般认知。次日清晨6时45分,赵某俯卧在床,身体已僵硬冰冷,颈动脉俯卧面可见大面积尸斑,按照生活常识推断,赵某的死亡时间与被发现时已经相隔几小时以上。赵某于2025年9月17日18时30分突发病症感到不适,坚持完成手头工作后回宿舍休息缓解,之后病情恶化于深夜或次日凌晨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赵某死亡原因为猝死,整个过程在几小时以内。
法院认为,这是一个自然人突发疾病、病症发展恶化至死亡的连续过程,具有紧密的先后顺序且符合逻辑常理。本案中,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无证据证明这期间有其他事由切断突发疾病与职工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亦没有依据可以支持其将突发疾病之初的身体不适与病情发展恶化后的发病死亡这一连续过程切分开的观点;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能综合考虑死亡职工的先兆病状、整体病程、自然人个体差异以及职工日常工作强度,而坚持主张必须满足“一经发病立即送医”的条件方可认定为工伤,相关意见缺乏主要事实依据,且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第三人报送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履行了受理申请、履职调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但对上述法规的理解有误,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缺乏主要事实依据,应予撤销。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陈哲雅
编辑 张莉
审核 冯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