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超市专购过期红酒索赔10倍,法院:不支持

法治时报 2026-03-04 19:12

男子向某

在海南省琼海市的一家超市里

看到2瓶干红葡萄酒的生产日期后

随即付款476元买下

他随后带着购物小票和视频证据

将超市告上法庭

要求“退一赔十”,索赔5236元

近日

琼海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判决超市退还476元货款

驳回了向某

要求超市10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案情:

男子特意购买过期红酒起诉超市索赔

2025年7月6日,向某走进琼海市某超市。他径直来到酒水区,仔细查看了一款名为“某某解百纳”的干红葡萄酒。他特意查看了两瓶酒的生产日期,1瓶是2017年3月7日,另1瓶是2017年4月7日。酒瓶标签上,清晰地标注着:“保质期:8年”。

向某心里清楚,这两瓶酒已经过期了。但他还是以每瓶238元的价格将2瓶红酒买下。他没有打开饮用,而是保存好购物小票、付款凭证,并拍摄了购物视频。2025年8月14日,他以“购买过期食品”为由,将该超市诉至琼海市人民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476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4760元,合计5236元。

判决:超市退还购酒款

庭审中,法官发现向某在省内及其他地方以类似理由提起过10宗的诉讼,是一名职业打假人。琼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作为销售者,未能履行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的法定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确属违法,应当退款。但向某短期内多次、多地以相同模式提起诉讼索赔,其行为模式已明显超出了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的范畴,是一名“纯粹以获取惩罚性赔偿为目的大量购买商品”的职业打假人,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是一种变相的经营牟利行为,因此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保护。

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酒精度大于10%的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案涉葡萄酒酒精度为12%,本就属于可免标保质期的范畴。超市标注了8年保质期并超期,属于标签瑕疵。这种“过期”并不必然导致食品本身不安全,也未对消费者造成实质误导或损害。而且向某购买后未饮用,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红酒存在实际的安全问题或对其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最终,琼海法院判决某超市退还向某476元购酒款。

律师: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的是“真实消费”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表示,法律保护的是“真实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保护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普通消费者,并惩罚不法经营者。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其是否应获得等同于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从严认定。

符雯妃解释,并非所有“过期”标签都等同于“不安全”。对于酒、醋、固态食糖等特定性质食品,国家有特殊的标签管理规定。消费者(或索赔者)主张食品不安全,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而不能仅以形式上的“过期”作为唯一依据。

符雯妃提醒,尽管该案未支持10倍赔偿,但法院明确判决商家退款,并指出其销售过期食品是违法行为。这警示所有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定期清理库存的法定义务,否则即使面对“职业打假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行政违法责任。

来源:法治时报

作者:李成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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