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报三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非法倾倒固废、危险废物及违规建设行为被依法查处

红星新闻 2026-03-09 19:24

3月9日上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近期查处的三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内未经审核开展建设活动等行为。

案例一:

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废 6人被移送公安机关 

通报的第一起案例为攀枝花市刘某等6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2024年7月,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有关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线索后,立即组织开展核查。经查,刘某等6人在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金江村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区域面积约22.36亩,涉及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公路用地、果园及旱地等多种土地类型。

为遏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风险,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组织实施应急测绘与应急调查,相关费用共计35万元。与此同时,现场固体废物的后续处置费用预估超过1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

倾倒约10吨危险废物 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

第二起案例为绵阳市王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5年4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举报,在经开区绵州大道南段丁家营一处空地发现大量不明黑色液体,散发出强烈刺鼻气味。接报后,绵阳市生态环境局迅速联合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调查。

经查,2025年4月25日晚9时,王某组织两辆小型货车将约10吨带有刺鼻气味的黑色液状物质倾倒至该空地。经鉴定,倾倒物中石油烃总量毒性含量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限值,属于危险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三:

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建设 企业被罚20万元 

第三起案例为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展建设活动案。

2025年7月,甘孜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贡嘎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该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经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甘孜州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 昌娟

编辑 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