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程某中午与老乡程某某等人聚餐,傍晚又参加龚某组织的饭局,席间程某喝得比较多。后因程某的不当行为,导致几人不愉快。龚某报警后,120将程某送至医院,程某因醉酒留在急诊大厅,同行几人自行离开。次日凌晨,程某因醉酒后颅脑外伤致急性颅内出血死亡。家属称,程某系在急诊大厅两次摔倒、头部受撞击引发颅脑出血身亡。
事发后,程某家属将涉事医院诉至法院,索赔163万余元。经法院调解,医院赔偿家属75万元。此后,家属认为共同饮酒的易某、龚某等5人未尽提醒、看护义务,被民警通知来照看程某的江某擅自离开医院存在过错为由,将6人起诉至法院,索赔82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3月23日,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程某家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程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易某等4人已尽到注意及救助义务,江某无法定陪护及救助义务,均不承担责任;程某某未尽提醒照顾义务,判令其赔偿3万元。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男子聚餐醉酒后被送医
后因急性颅内出血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1月28日中午,程某、程某某、陈某、江某在一起吃饭,四人为老乡关系。2025年1月28日傍晚左右,龚某请易某、杨某、邓某吃饭,程某某和易某联系并得知后,就带程某一起到吃饭地点,程某到了之后,易某、龚某、杨某、邓某才知道程某也来了。
后几人一起吃饭并喝酒,易某、程某某、程某喝得比较多,龚某、杨某、邓某喝了一点,没有证据证明相互之间存在劝酒和强制喝酒行为。因程某对其他女性有一些不当行为,导致几人不开心,程某某手砸伤玻璃受伤。龚某报警后,当天21时30分左右,120将易某、龚某、杨某、邓某、程某某先送到某某人民医院,当时程某坐在地上不肯走,后120再次来将程某送到某某人民医院。
到医院后,程某某被转院至其他医院治疗。程某处于醉酒状态,在医院大厅坐着。后易某、龚某、杨某、邓某几人自行离开医院。2025年1月29日6时,程某死亡,死亡原因系酒醉后颅脑外伤致急性颅内出血死亡。
经调解医院赔偿75万
家属再起诉6人索赔82万
2025年3月12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受理程某家属诉江阴市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程某家属主张该医院赔偿程某死亡各项损失1639575元。2025年4月30日,法院作出调解书,该医院确认支付75万元,程某家属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纠葛。
随后程某家属起诉请求:判令易某、龚某、杨某、邓某、程某某、江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824127.5元,各自承担六分之一责任。
程某家属诉称,程某与易某等5人共同饮酒,后因醉酒产生纠纷被送至江阴市某某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安排程某坐在急诊大厅,民警通知江某对程某进行陪护照看,江某到医院后,医生告诉江某不能离开,江某答应。当天23时左右,江某离开医院。1月29日,程某被发现在急诊大厅身亡,经检查确认,程某系在急诊大厅两次摔倒头部受撞击、颅脑出血死亡。易某等5人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对程某负有看护、照顾、护送义务;江某系民警通知到医院看护程某,其擅自离开同样有过错,最终导致程某在医院身亡。
1人被判存在过错判赔3万元
其余5人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生命负责。程某与他人聚餐,没有证据证明其他人存在劝酒、灌酒的行为。程某自行喝醉,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负相应责任。
本案中,当日中午程某某、程某已经聚餐,后程某某带程某到案涉饭局,程某某对程某是否饮酒及酒量大小应当明知。在案涉饭局过程中,程某某没有尽到提醒、劝告、照顾义务,没有及时提醒、劝阻程某不要过量饮酒,特别是程某某自己也喝醉,没有对程某尽到足够的照顾义务,使程某处于危险状态,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程某某存在过错。考虑到程某醉酒后已经被送至医院、实际损失数额等情节,法院酌情认定程某某承担3万元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龚某请易某、杨某、邓某吃饭,程某某联系后带程某前去,易某、龚某、杨某、邓某在此之前并不知道程某前来,聚餐过程中也没有灌酒、劝酒,聚餐结束后龚某报警,120先后将全部人员送至医院治疗,易某、龚某、杨某、邓某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不承担责任。另外,江某没有主动实施侵权行为,没有法律规定江某必须履行救助或陪护义务,江某不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程某家属以江某没有留下照顾程某为由,要求江某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程某某赔偿损失3万元。一审判决后,程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杨珒 审核 任志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