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不到一周去健身房 男子跑步机上猝死 健身房一审被判赔9万余元

红星新闻 2026-03-26 13:27

2024年11月,男子杨某因血糖升高多日入院治疗,当月25日出院时,医院诊断建议中显示,杨某存在2型糖尿病伴血糖控制不佳、高脂血症、主动脉瓣关闭不全、二尖瓣关闭不全、肝血管瘤等问题。

但是在其出院不久后的当年12月1日,杨某依旧前往健身房跑步,随后杨某在跑步机上晕倒送医后不治身亡,死亡医学证明显示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后杨某家属将健身房及健身房投保的保险公司告至法院。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健身机构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杨某家属各项损失96202.11元,同时健身房退还杨某此前缴纳的会员费用10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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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资料图片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2024年3月14日,杨某缴纳1680元成为被告太原某健身房的会员,会员时长两年,办理会员后至2024年12月1日,杨某曾多次至健身房进行运动健身。2024年11月21日,杨某因血糖升高5天入院接受治疗,于2024年11月25日出院,医院诊断建议为2型糖尿病伴血糖控制不佳,2型糖尿病性酮症;高脂血症;高尿酸血症;左房扩大,左室扩大,主动脉瓣关闭不全(轻度)二尖瓣关闭不全(轻度);脂肪肝;肝血管瘤。

2024年12月1日晚,杨某在跑步机上锻炼时昏迷倒地,健身房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等待直至医护人员到来将杨某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杨某于当日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公安机关至现场勘查后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显示杨某系突发疾病死亡,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此外,事发的健身房曾投保某保险公司的公众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事故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

杨某的家属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健身机构,在办理会员时应对健身项目的风险作必要的提示并对会员身体健康进行必要的了解。同时被告应对健身运动领域的运动损伤、突发心脏疾病等应有充分的认识,应制订充分、有效的应急预案,也应配备相应的药品、设备、掌握急救技能的教练人员,并在突发状况后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而健身房一方认为,健身房作为消费场所,在会员办理入会服务时并无权力强制要求会员提供健康状况体检报告,故目前常见做法是在签订合同时或训练过程中进行相关注意事项的告知和提醒,消费者则需对自身身体状况是否良好、可进行健身活动作出承诺。本案中,杨某入会锻炼前,被告工作人员已经将风险告知了杨某,且被告健身场所内多处张贴警示标语,尤其是在杨某跑步时背后的承重柱上也明确张贴了警示标语,由此可以认定健身房尽到了充分的提示和告知义务。

此外,健身房投保的保险公司一方认为,本案属于保单特别约定不予承保的情形,根据警方出具的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死者系自身突发疾病及心源性心脏病猝死,在保单特别约定处载明本保险不承保自身疾病导致的人身伤亡,本案死者属于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符合特别约定不承保的情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的健身房对会员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健身房未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杨某倒地后,健身房工作人员未及时对其采取心肺复苏救治措施,亦未有效疏散人群以提供舒适的通风环境,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安全及身体健康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前刚刚接受住院治疗,在医院诊断其具有主动脉瓣关闭不全(轻度)二尖瓣关闭不全(轻度)等症状后,更应当在进行健身运动时格外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被告健身房应当对杨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健身机构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杨某家属各项损失96202.11元,同时健身房退还杨某此前缴纳的会员费用1076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陈哲雅

编辑 杨珒

审核 冯玲玲